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论文 >> 民商法 >> 查看资料

医疗纠纷的防范措施

发布日期:2015-08-01    作者:成启峰律师


1.保障患者及家属的知情同意权
1)知情同意权,是有权知晓自己的病情,从而对医疗措施决定取舍的权利;
2)知情同意权由知情、理解、同意三个要素构成,该权利包括了解权、被告知权、选择权、拒绝权和同意权;
3)知情同意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自己得了什么病、病情发展的什么时期、何种检查项目、并发症或医疗风险、配合注意事项等;

2.尊重患者的自主选择权
1)自主决定权:经过自主思考,就关于自己疾病和健康问题所作出的合乎理性和价值观的决定,并根据决定采取负责的行动;
2)自主决定权的内容;
(1)选择医疗单位、医疗服务方式、医务人员;
(2)决定接受或不接受任何一项医疗服务,特殊情况下如病员生命危急、神智不清可有家属决定;
(3)有权拒绝非医疗性活动;
(4)有权决定出院时间。但患者只能在医疗终结前行使此权利,并需要签署书面声明或说明,说明病员的出院与医疗单位判断相悖;
(5)有权决定转院治疗,但在病情极不稳定或随时有危及生命可能情况下,应签署一份书面文件,说明在临床医师的充分说明和理解基础上作出的决定。
(6)有权根据自主原则自付费用与其指定的专家讨论病情;
(7)有权拒绝或接受任何特定的药物、检查、处理或治疗,并知道相应的后果;
(8)有权自主决定其遗体或器官如何使用;
(9)有权享受来访及与外界联系,但应在遵守医院规章制度的基础之上;
(10)其他依法应当由病员自主决定的事项。
3)当患者的决定明显不利于患者的最佳健康利益时,医师可以进行特殊医学干预,帮助患者正确认识与理解,但不能代替患者的意志,自主作出决定。

3.充分履行医务人员的告知义务
1)履行说明告知义务时的注意事项;
(1)不应过分强调对患者家属的说明告知义务,轻视对患者本人的说明告知义务;
(2)履行说明告知义务不可忽视履行法定程序;
(3)杜绝医务人员不能真正给患者提供全面真实信息的现象,非掩饰或夸大地告知;
2)履行说明告知义务的内容:
(1)病情、诊疗计划和方案,但应避免对病员产生不利后果;
(2)与病员权益相关的医院规章制度;
(3)病员应当自行配合的方式、方法;
(4)如实回答病员咨询;
(5)详细介绍药品的服用方法、医疗器械的使用方法;
(6)详细告知病员出院后的注意事项及院外治疗的方法、复诊时间和需携带的资料;
(7)诊疗措施和药物的毒副作用;
(8)如实告知不能为病员提供约定医疗服务的原因;
(9)手术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和意外情况,可以采取的预防、避免、和补救的措施,术后的并发症及后遗症及预防、避免和补救的方法;
(10)实施新的实验性临床医疗方法时,应如实告知理论依据、成熟程度、风险几率、其他临床实验的结果等信息;
(11)可供选择的治疗方式及各自的利弊,以及选择某种治疗方式的理由;
(12)药品的保存方法、避免误服和失效;

4.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
如三级查房制度、会诊制度、告知制度、三查七对制度等。
(1)一切以病人为中心,急病人所急 认真细心接诊每一个病人,仔细观察分析每一个病人,积极有效处理每一个病人,这是减少医疗纠纷的关键。
(2)加强医护人员对病人的高度责任心 医护人员的工作来不得半点的疏忽和马虎。
(3)尊重和保护病人的隐私权
1)有关患者隐私方面病史应予保密。
2)对患者隐私部位的检查和诊疗操作应注意隐私保护,尤其是女性患者。
3) 男医生对女性患者隐私部位的检查,应遵守医疗规范。
(4) 医务人员要树立医疗纠纷防范意识
从科主任到主治医师和住院医师,从护士长到护士,人人高度树立医疗纠纷防范意识,努力把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1)强化沟通意识。医护人员要以负责的精神,用热心、诚恳、宽容、和谐的语言,把深奥的医学专业知识和术语通过深入浅出让人易懂的科学方法,圆满答复病人及家属提出的问题并做到有问必答。
2)加强医德医风教育。杜绝一切过多考虑个人经济利益的行为;对于医护人员在医疗过程中收受“红包”拿“回扣”、“提成”的行为应严惩不怠,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强化服务观念。要把握新时期医患关系特点,加强医护队伍职业道德和医德医风教育,强化服务观念,树立一切以病人为中心的思想,优化服务流程,优化服务环境,提高医疗质量,提高服务水平,从医院、医护人员方面最大限度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
4)加强“谨慎”服务观念。医护人员要有“如履薄冰、如临深渊”的谨慎态度对待每一个病员,诊疗谨慎,最大限度减少误诊、漏诊。5)对重危病人要及时告病危,以便病人家属有足够思想准备,避免出现医疗纠纷。
6)抢救重危病人要积极、及时、有效、抢救现场应紧张有序、组织严密,所有操作要规范、娴熟,所有抢救设备和器械都应处于完好备战状态。
7)病员出现异常情况,医护人员必须随叫随到,不能拖延,避免出现医疗问题。不对同行、同事诊疗方案妄加评论指责,以免挑起不必要的医疗纠纷。
8)落实首诊医师负责制,严禁推诿病人。
9)使用自费高档药物或高档检查前应征得病人和家属的同意,避免因经济负担引发医疗纠纷。
10)对高危病人要做好防范猝死的应急抢救工作。
11)出具医学证明必须谨慎。
12)对外籍人士、知名人士、领导干部、重危疑难等重点特殊病人要密切观察病情。
13)一旦病人及家属对医疗和服务有意见,科主任和护士长要立即到场及早解决。
14)对患者及其家属的误解,要以理服人,耐心地做好解释工作,赢得他们的理解和信任,化解矛盾。
15)病历书写、修改应规范,避免病历缺失、篡改、涂改等不规范的行为出现。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北京孟宪辉律师
北京朝阳区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高宏图律师
河北保定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12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