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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丘律师胡安昭谈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纠纷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发布日期:2015-08-01    作者:章丘胡安昭律师

章丘胡律师谈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纠纷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实践中,一般老百姓也都知道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应当一视同仁,法律地位平等。对于该类案例,往往存在有配偶的男性与婚外异性交往,生育一子,一开始男方尚支付抚养费等,随着时间的推移,半年或者几年之后,男、女双方发生矛盾。男方回到其家庭或者到外地生活,女方联系不上男方,即便联系上男方什么也不管,无奈女方只能选择起诉。
女方说要告男方,要求男方支付抚养费。当然这时起诉应当以孩子的名义起诉,女方作为孩子的法定代理人参与诉讼。但在立案之前,一部分这样的女性没有任何证据证实孩子是男方的。如果没有证据法院也受理了,开庭中男方也认可是孩子的父亲,法院也判决或调解了男方支付抚养费。这种情况下没什么可分析的,一切顺利。但如果起诉前法院即要求原告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被告与本案有牵连,这时该怎么办?在女方与男方的接触过程中,肯定有很多证据证实孩子是男方的,比如双方共同办理的孩子的出生证明,出生证明载明孩子的父亲是男方的名字。比如男方与女方的通话录音等等,有这些初步的证据,法庭上如果男方不认可,还可以通过亲子鉴定。如果女方没有证据来证明被告是孩子的父亲,而被告不出庭,则可能存在诉讼请求被驳回的情况。
另,男、女双方在有非婚生子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订立协议书,约定孩子抚养的问题。如果男方违反约定不抚养孩子,孩子可以起诉,要求男方支付抚养费。当然,男女双方即便约定了抚养费,也不影响孩子起诉时要求变更抚养费的数额。
最后需要提醒的是,男女一方或者双方严重违反道德和社会规则,有很多女性反映,当初与男方交往时不知道男方结婚,那么长时间的接触你难道没有发现这一点,发现了之后,你还继续与之交往,并且还为其生孩子,这本身就是违反道德的一件事,情节严重还构成重婚。而且,在中国得传统观念影响下,对孩子的健康成长也有不利的影响,所以,法律之外,道德上也应当注意,就不会遇到本案中所说的这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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