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浅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

发布日期:2015-08-21    作者:修东磊律师
集资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犯罪活动已成为近年来金融领域内涉及面广泛,社会危害性严重的高频犯罪。这些犯罪活动,不仅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更严重的是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认定和区分集资诈骗案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则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尚存在一定争议。笔者仅就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两罪的犯罪构成以及以对这类涉众性犯罪适用法律谈谈自己的浅见。

一、关于集资诈骗罪的相关问题

根据我国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集资诈骗罪构成的法律特征:

1.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实践中,常见的是行为人仅以单位名义非法集资,所骗取的公私财物全部或大部分被行为人中饱私囊,即使有少量用于单位,也只是为了掩人耳目,对此应按个人犯罪处理。

2.犯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并且具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目的。即作为行为人明知自己以实施诈骗的方法非法集资,将会导致破坏金融管理和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这种危害后果发生。同时行为人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犯罪目的也是构成该罪不可或缺的主观要件之一。

3.该罪侵犯的法益,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财物的所有权。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搞活了,一着棋活,全盘皆活。金融的重要性要求国家通过金融规范有效控制金融市场,形成有序的良性状态。集资诈骗行为违反有关金融法规,擅自吸收公众存款的和一些单位的公款,使大量的社会资金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之外循环,干扰了正常的金融业务,影响了国家正常资金积集和货币回笼,限制金融机构资金来源,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由于集资诈骗罪行为人是以非法占有集资款为目的实施诈骗,一旦诈骗成功,还会给被害人造成巨大的财产损失,使不少家庭为此倾家荡产,企业濒临破产。因此,此类犯罪,具有极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4.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使用诈骗的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即非法集资行为和采用诈骗方法二者的结合。所谓“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只有非法集资活动才构成集资诈骗罪。“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的手段。

5.关于集资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认定”我国刑法典规定,集资诈骗罪主观上必须具备“非法占有目的”。即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将非法集资的资金据为己有的目的。所谓据为己有,指将非法集资的资金置于非法集资人的控制之下。非法占有目的是行为人的一种心理活动,外人看不见,摸不着,无法深入其内心予以了解。而行为人归案后供认不讳者不多,绝大多数寻找各种理由百般抵赖,企图逃避法律制裁。但行为人的主观心理可以通过外部的客观行为表现出来,可以通过对行为人客观行为的分析对非法占有目的进行司法推定。按照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实践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集资诈骗具有“非法占有目的”。①携带集资款逃跑的;②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③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④具有其他欺诈行为,拒不返还集资款或者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最高人民法院审理金融案件工作座谈会上形成的会议纪要(简称会议纪要,下同),对包括集资诈骗罪在内的金融犯罪案件中认定“非法占有目的”作了明确的规定:①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②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③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④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⑤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⑥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⑦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司法实践中,对于其他欺诈行为可以认为是指未将集资款按约定用途使用,而是将集资款用于个人还债,或者将集资款暗中挪归他人,以他人名义秘密投资,并对外宣称经营失败,破产等假象,无法返还集资款。

6.关于集资诈骗罪数额的认定,构成集资诈骗罪须达到“数额较大”。作为经济犯罪案,诈骗数额的大小直接体现了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诈骗数额不仅是定罪的重要标准,也是量刑的主要依据。按照2001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规定,集资诈骗罪的追诉标准是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在计算和认定集资诈骗罪的犯罪数额中有三种观点:一是按集资款全额认定;二是按最终损失额认定;三是按集资未归还数额认定。笔者认为,按行为人通过实施诈骗行为而实际骗取的财物,即被害人受骗直接损失数额为定罪的标准数额更为科学、合理,既对实施诈骗的行为人不枉不纵,亦充分保护了被害人的合法利益。

二、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相关问题

我国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构成要件:

1.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个人和单位均可构成。行为人只要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实施了非法吸收存款的行为,达到了犯罪的立案标准,均可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2.本罪侵犯的法益是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

3.行为人的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行为;或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还本付息义务的行为。该罪在客观方面的主要特征就是具有“非法性”和“广延性”。非法性是指:不管行为人是否按国家规定的利率吸收公众存款,还是否采取了其他变相提高利率的手法,或是以实物或物资性利益的方法,只要行为人不具备吸收公众存款的资格,而实施了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即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广延性是指非法吸收存款的存款人具有众多性,是不特定的多数人,广延性还反映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存吸行为的公开性,即非法吸收存款是以向社会公开的方式进行的。实践中,因其行为本身的非法性,决定了行为人更多的是采用隐蔽的手法做出允诺。如通过先行存款人向周围的人员予以传诵或在亲朋好友中传递信息等形式,因为其目的就是要吸引更多的公众参与存款,所以其行为势必在公众向社会形成信息的广泛传递,因此实质上就带有公开性。

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数额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在《会议纪要》中明确了一个构成本罪的数额标准,即:①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2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00万元以上的;②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户以上的;③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损失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损失4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这一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5.正确区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普通的民间借贷,实践中许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也属于民间借贷,但属于非法的民间借贷,而且已达到了触犯国家刑律的程度。因此,两者之间极容易混淆,在司法实践中应严格加以区别。如笔者在办理被告人王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庭审过程中,被告人王某某的辩护人多次提出王某某的行为属正常的民间借贷。作为公诉人的笔者根据具体案情,针对其辩护人提出的意见明确的指出:正常的民间借贷属于民事法律行为,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或是法人,都是以其拥有的一定资本信用度去行使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且对象是特定的,只要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就应受国家法律的保护。普通的民间借贷不会造成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反之,如果民间借贷的对象、范围具有非法性和广延性,扰乱了金融秩序,则就演化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三、关于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适用法律问题

1、集资诈骗罪的处罚

犯集资诈骗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l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犯集资诈骗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l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犯集资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上的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分别是指数额巨大或者具有其他严重的情节,以及数额特别巨大或具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这就是说,非法集资诈骗的数额并不是本罪量刑的唯一依据。在具体科刑时,既耍考虑集资诈骗的数额大小,又要考虑行为人的犯罪情节,如是否一贯进行非法集资诈骗,是否为组成集资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给被集资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给社会造成的影响等等,以及犯罪分子的一贯表现、罪后态度和退赃的情况,综合评价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区别对待,予以量刑。至于数额巨大、特别巨大的起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l996年12月16日《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个人集资诈骗20万元以上,单位在50万元以上的,便可认定为数额巨大;个人诈骗在100万元以上,单位在250万元以上的,则可认定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根据刑法第200条规定,单位犯集资诈骗罪的,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l0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l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2、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自然人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犯本罪的规定处罚。

3、综上所述,不难看出,集资诈骗罪最高量刑是死刑,因而对此类智能性犯罪起到有力的震慑作用;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最高量刑是有期徒刑10年,通常司法实践中,行为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后隐匿财产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大有人在,而隐匿财产的行为往往是取证困难、无法查证的,因而也就不能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而只能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量刑。隐匿一百多万元,坐三、五年牢,犯罪成本并不高,因此使得一些急于想富的人铤而走险,不惜以身试法,坐牢致富。那么,如果将非法吸收公众存罪再增加一个法定升格刑,行为人在计算犯罪成本时,会觉得得不偿失,从而对此类犯罪起到了有效的预防作用。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毕丽荣律师
广东广州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周磊律师
江苏无锡
毕成律师
河北张家口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朱学田律师
山东临沂
汪东先律师
上海徐汇区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马云秀律师
广东深圳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12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