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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诈骗犯罪侦查的瓶颈及其突破

发布日期:2015-08-24    文章来源:互联网
【内容提要】电信诈骗犯罪侦查瓶颈主要存在于现场勘查、并案侦查、侦查协作等环节。电信诈骗犯罪现场勘查的地位及其内容等与其他犯罪现场勘查有所不同,应注重电子数据的发现、固定和提取,将现场勘查与即时讯问犯罪嫌疑人密切结合;电信诈骗犯罪并案侦查存在并案不积极和并案依据较少的问题,应通过信息化建设将电信诈骗犯罪并案侦查纳入规范化轨道;在侦查协作方面,除了公安机关内部的常规协作外,更多的是要加强侦查部门与外部机构的协作,即公安机关与银行的协作以及国际警务合作。
【关键词】电信诈骗,瓶颈,突破

借助网络或其他通信技术实施的电信诈骗犯罪具有智能性、跨区域性和产业化运作等特点,由于侦查方法或工作机制的不适应,电信诈骗犯罪侦查中存在诸多瓶颈,导致破案率和追赃率低。因此,需要展开具体分析,以寻求突破对策。   

一、电信诈骗犯罪现场勘查中的瓶颈及其突破
  (一)电信诈骗犯罪侦查中现场勘查的特殊性。
  不少研究者认为:由于电信诈骗犯罪的非接触性,电信诈骗犯罪侦查中没有现场可供勘查。这一观点没有准确把握犯罪现场的内涵和现场勘查的意义,容易误导侦查部门忽视或弱化电信诈骗犯罪侦查的现场勘查工作,因此造成取证不利、难以深挖等问题。应当说,电信诈骗犯罪侦查中,犯罪现场的特点及现场勘查的内容、作用等与其他案件侦查的现场勘查存在较大差异,但不容置疑的是,现场勘查意义重大,决定着案件是否能够顺利破获和得到诉讼处理。
  一方面,电信诈骗犯罪中的犯罪现场,主要是指网络服务器所在地、拨打电话窝点、转移资金的网络终端所在地、柜台或ATM取现或转账的行为地等。因此,电信诈骗犯罪侦查中的现场勘查主要在查获拨打电话窝点或网络服务器所在地之后进行,即现场勘查不是侦查工作的起点,而是在侦查获得突破之时实施。这些犯罪行为发生地的锁定有赖于前期侦查工作,意味着侦查获得突破性进展,同时,对这些现场实施勘查的工作往往与突击抓捕犯罪嫌疑人同时进行,取证的规范、全面、细致程度直接决定着犯罪行为、犯罪成员分工情况的认定。
  另一方面,与其他案件侦查中的现场勘查相比,电信诈骗犯罪现场勘查的内容和方式有其特殊性。表现在:其一,拨打电话窝点或网络服务器所在地等犯罪现场上存在多种形式的证据,但主要是电子数据。收集和审查电信诈骗犯罪现场中的电子数据,能够查获资金流转账户及其户主、网络电讯技术人员等涉案人员、证实犯罪组织成员之间的相互关系及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是非常有效且宝贵的证据。对于具有易删改性和虚拟性等特点的电子数据,需要侦查人员采取迅速且合理的方法予以固定和提取,取证方法和技术要求较高,如果没有相应的意识和技能,将会造成电子数据的灭失或失效;其二,在电信诈骗犯罪现场勘查中,获取痕迹物证往往需要与在现场即时讯问犯罪嫌疑人结合起来。例如,在拨打电话窝点,往往有多名犯罪嫌疑人、多部电话和电脑,多张银行卡、各个犯罪嫌疑人有各自对应的“诈骗台词脚本”、电话、电脑和账号信息等,如果按照一般方法,将犯罪嫌疑人押解回看守所再进行讯问,将大大增加核对上述信息的工作量,也容易给犯罪嫌疑人推脱抵赖的机会。
  (二)电信诈骗犯罪侦查中现场勘查的要点。
  电信诈骗犯罪侦查中不是不存在现场勘查,而是现场勘查的阶段及其内容等与其他犯罪现场勘查有所不同,因此,其应把握以下两个要点:
  其一,注重电子数据的发现、固定和提取工作。在电信诈骗犯罪现场勘查中,应当发现、固定和提取的电子数据包括:网页电子数据、现场上计算机终端及外部储存设备中储存的本地数据信息、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等第三方保存的网络交易、网络活动记录,以及通过远程通信获得的网站服务器内的相关数据信息,如电子邮件、聊天记录、电子账册、会员信息等。对于上述电子数据,提取的方式主要有:[1]调取电子数据的原始载体。[2]拷贝复制电子数据。复制时,应及时讯问犯罪嫌疑人,获知电子数据文件存储位置、软件环境、账户用户名及其密码等信息;如果犯罪嫌疑人拒不供述上述信息,应当切断源数据盘电源,通过计算源数据盘哈希值、对源数据盘进行逐比特复制、对源数据盘与复制件进行哈希值校验,确保源数据盘与各复制件的哈希值一致,然后封存复制件。[3]对电子数据的证据形式进行转换,即打印、电脑截屏、网页截图、屏幕录像、将网页保存为图片并打印等。
  其二,注重现场勘查与及时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密切结合,充分固定证据。在电信诈骗犯罪现场取证中,应通过讯问明确以下信息:[1]核实每名犯罪嫌疑人在实施诈骗时所处的工位及工位对应的电脑、手机、账本、电话资料、银行卡和其他相关物品;[2]讯问犯罪嫌疑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绰号、通讯工具、QQ号等信息,除了登记犯罪嫌疑人的姓名等信息外,还应弄清其在团伙中所用的化名、昵称或代号,以便与书证(如团伙诈骗业绩考核资料)上记录的内容关联;[3]重点讯问每个犯罪嫌疑人针对哪些地区或城市的居民行骗,核实该窝点的现场负责人是谁等。{1}
  此外,对拨打电话窝点或网络服务器所在地等犯罪现场实施勘查往往与抓捕犯罪嫌疑人的行动结合在一起,对行动的组织协调性要求较高,特别是涉及多个窝点统一收网、跨国境查获窝点等案件中,需要制定统一、周密的行动方案,将抓捕犯罪嫌疑人、查获犯罪窝点、现场取证和讯问有机结合,提高侦查效率。

二、电信诈骗犯罪并案侦查中的瓶颈及其突破
  (一)电信诈骗犯罪并案侦查中的难点。
  电信诈骗犯罪基本都是系列犯罪,用串并案件的方法扩大线索、获取证据成为侦破电信诈骗犯罪的主要对策。但是,在实践中,电信诈骗犯罪侦查中的并案侦查效果并不理想,原因是:
  主观方面,侦查部门对电信诈骗犯罪侦查存在畏难情绪,并案积极性不高。在系列杀人案件、盗窃案件侦查和抢劫案件侦查中,串并案件可以扩大线索来源,强化破案效果,适用普遍。但是,在电信诈骗犯罪侦查中,单起案件就已涉及跨区域作案、网络转账迅速隐蔽、通讯技术难以回溯反查等侦查困难,导致侦查工作难以突破,多起案件串并后涉及区域更广、网络转账和通讯技术的回溯反查更为复杂,往往只是积累了案件的数量、提高了涉案数额、增加了办案部门的数量和协作成本,加大了破案压力,而对于扩大案件线索却效果不明显。也就是说,尽管理论上说并案侦查有助于扩大案件线索,但是,在电信诈骗犯罪侦查经验不足、办法不多、破案率低、追赃率更低、诉讼处理困难重重的背景下,串并出更多的案件往往只意味着更大的工作量、更高的办案成本而非更大的破案可能性。具体的说,本地侦查部门更乐于就本地被害人的报案迅速展开侦查,通过与本地电信部门、银行的密切协作查明犯罪嫌疑人并追缴赃款,依法返还给被害人,完成侦查任务,而一旦串并多起涉及多个地区的案件,将面临跨区域办案协作、更复杂的赃款追缴和返还工作。因此,侦查部门在侦办电信诈骗犯罪中并案的积极性不高。
  客观方面,电信诈骗犯罪隐蔽性强,并案依据少。串并案件的依据主要是犯罪时间、犯罪地点和环境、犯罪嫌疑人人身特征、现场痕迹物证、犯罪工具和手段、被害人特征等方面具有特定性或一致性。在电信诈骗犯罪中,同一伙犯罪嫌疑人所为的系列犯罪在犯罪时间、地点上没有规律性;人身特征基本没有暴露或没有暴露,没有指纹、足迹、毛发等现场痕迹物证(至少在案件侦查前期没有这些痕迹物证),锁定的被害人具有随机性,难以通过被害人情况发现犯罪嫌疑人,仅在犯罪工具或手段方面有一些共同性,而在这一方面,犯罪嫌疑人使用的电话呼叫服务器往往位于境外,发起呼叫产生的网络数据包经过多级跳转后接入境内电话网,通过呼叫信令回溯反查难度较大。因此,串并案件的依据非常有限。此外,基于犯罪惯习性,同一伙犯罪嫌疑人会选择相同或相类似的诈骗形式实施诈骗,如惯用中彩票诈骗、信用卡消费诈骗等,但是,电信诈骗犯罪形式的传染性较强,犯罪团伙相互模仿相似手段实施诈骗的现象非常普遍,且诈骗手段花样翻新,更新速度较快,如果主要以诈骗形式、理由相同或相类似实施并案,准确性并不高。
  (二)电信诈骗犯罪并案侦查难点的解决。
  针对电信诈骗犯罪并案侦查的难点,通过教育培训更新意识、提高认识固然可以减少侦查部门的畏难情绪,但只有建立、健全规范、合理的电信诈骗犯罪侦查工作机制,特别是通过信息化侦查制度化地收集、研判案件信息,提高串并案件的准确性和降低并案侦查的成本,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之道。即通过信息化建设将电信诈骗犯罪侦查中的并案侦查纳入规范化轨道,突破电信诈骗犯罪并案侦查的瓶颈。
  实践证明,各地各自为战的办案方式不适应电信诈骗犯罪侦查需要,因此,应当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电信诈骗犯罪案件信息数据库和协作平台,在重视信息系统建设与维护的技术问题、解决库容量和查准率的同时,完善电信诈骗犯罪网上侦查工作机制。具体内容应包括:其一,制定工作规范,统一电信诈骗犯罪案件信息录入格式,解决来源不一、标准各异、信息交叉重复的问题;其二,要求侦查部门在发案后一定时间内将已发案件的相关信息录入案件信息库,为信息比对和情报研判提供依据;其三,对电信诈骗犯罪案件信息库中的信息进行分类存储,根据实践需要,应至少包括视频信息、现场痕迹信息、网络通讯技术特征信息、犯罪嫌疑人籍贯、前科情况等基本信息等;其四,建立电信诈骗犯罪情报研判制度,在重点地区设立专职电信诈骗犯罪情报研判员,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并案信息等,引导串并案件主动展开。

三、电信诈骗犯罪侦查协作的瓶颈及其突破
  电信诈骗犯罪侦查中,除了公安机关内部常规的不同警种、不同区域之间的侦查协作外,更多的是需要公安机关与银行的协作和侦查工作的国际警务合作。
  (一)电信诈骗犯罪侦查协作的障碍。
  电信诈骗犯罪侦查中协同作战的重要性不言而喻。除了面临着与其他犯罪案件侦查协作中协作意识不强、部门保护或地方保护主义、协作程序不明确等共同问题外,电信诈骗犯罪侦查中的协同作战还存在特有的障碍。在侦查部门与银行的协作中,尽管目前已经有一些可喜的成果,例如,上海市公安局与当地银行建立了对银行员工和保安人员开展防范工作的奖励机制,制定了具体奖励办法,并作为年底评优创先的依据。同时,上海市公安局由经侦总队、刑侦总队牵头,会同银联等金融部门,建立了“涉案银行卡跨行交易信息快速查询机制”和“银行涉案账户快速查询冻结机制”,已初见成效。{2}但是,由于公安机关与银行担负的社会责任不同,职业思维不同,任务、目标、工作方式不同,公安机关与银行全面建立合作机制,共同打击电信诈骗犯罪还需经过长时间的协商和磨合。例如,银行为吸纳存款追求发卡量的考核规定易为电信诈骗犯罪嫌疑人所利用,借用或租用他人身份证大量开立转账账户。此外,公安机关与银行加强协作、共同打击犯罪,不能以影响经济发展和正常经济生活为代价,例如,在对可疑账户的监控、“久悬账户”的清理等方面,如何在打击犯罪与保障正常经济生活之间求得平衡,就需要公安机关和银行共同作出更多的探索和努力。
  在国际警务合作方面,电信诈骗犯罪具有涉及国家和地区广、涉案犯罪嫌疑人众多的特点,侦查活动中的国际警务合作涉及侦查破案的各个环节,并且对信息交换的及时性、侦查行为的协调性、获取证据的规范性等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实践中,即便同在国际刑警组织或签有合作条约背景下,电信诈骗犯罪案件侦查中的国际警务合作也容易受到外交关系变化、法律制度差异等因素的影响而产生障碍。因此,电信诈骗犯罪侦查中的国际警务合作困难较多且效果不稳定。
  (二)电信诈骗犯罪侦查协作障碍的突破。
  在电信诈骗犯罪侦查中,加强协同作战是非常重要的策略和措施,公安机关应当高度重视,采取多种方法,通过加强与银行等机构的协作、国际警务合作提高打击和预防犯罪的效率。
  在公安机关与银行的协作中,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措施积极推动形成警银合作战略关系,构建公安机关与银行之间紧密合作。在这一方面,应当重点采取的工作是:其一,建立多样化、制度化的警银沟通渠道,如建立和完善联席会议制度、在公安机关和银行内部设立兼职联络员,使办案协作工作落实到具体的人员;公安机关以通报案情、提供防范建议和指导等方式与银行之建立良好的互动关系,定期进行涉及银行类案件的警情通报等;其二,在相关制度设计、完善各项管理工作制度中,公安机关与银行加强协商和交流。例如,对于网络转账的安全性问题上,公安机关建议银行实行网上银行“分级限定管理制度”,即以客户的资金量、安全性为标准,卡内资金越多则权限越大(因长期留存大量资金的银行卡被用于电信诈骗犯罪的可能性相对较小)。安全等级越高则权限越大,如设定以密码或口令卡为支付介质的帐户属低等级,以U盾或指纹为支付介质的帐户属高等级。以此对网银账户实行分级管理,如按级设定单日转账次数和金额的差异,对大额转账、一对多批量转账等功能实行级别限制{3}。
  电信诈骗犯罪案件侦查中的国际警务合作,主要内容是协助调查取证、遣返或引渡犯罪嫌疑人或罪犯和追缴赃款赃物。在调查取证方面,常见的工作内容是:查找或辨认有关人员、委托询问证人、搜查、扣押或冻结等侦查活动,有时可以协作请求国可以派员赴被请求国实施调查取证;遣返或引渡犯罪嫌疑人或罪犯方面,在签署了引渡协议的情况下,引渡可以依条约行事;在没有引渡条约的情况下,一般参照联合国的《引渡示范条约》以及国际刑警组织体系内使用的通缉令、通报作为临时性法律依据,由被请求国自行决定是否引渡;非法移民或难民的遣返程序相对简单,只要证明某人不具备合法居留身份或从所属国非法出境即可;刑事犯罪嫌疑人的遣返则相对复杂一些,需要请求国提供符合被请求国要求的犯罪证据;在追缴赃款赃物方面,电信诈骗犯罪境外追赃主要有劝退、通过刑事司法协助程序追赃、通过民事诉讼追偿和通过刑事诉讼追缴等四种主要途径。境外追赃的方式多种多样,且各有利弊,适应不同的案件情况,需要公安机关和被害人根据具体情况做出适宜的选择,采取最有可能奏效的途径。
  
【参考文献】 {1}杨郁娟.论电信诈骗犯罪侦查中的现场取证[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4,(2):103.
  {2}叶俊,周治国.深度警银合作:电信诈骗犯罪的有效阻击点[J].上海高等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9,(6):75.
  {3}叶俊,周治国.深度警银合作:电信诈骗犯罪的有效阻击点[J].上海高等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9,(6):75.

【作者简介】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侦查学院教授,研究方向:刑事侦查学
【文章来源】《四川警察学院学报》2015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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