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认罪”案件简易审要严把关
今年3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颁布了《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自动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的出台,对于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具有重要意义。但现阶段,基层检察院在执行意见的办案实践中却存在这样一些问题,即只要是被告人自动认罪的案件,就统统适用简化程序,而在简化审理的过程中,对准确认定犯罪事实、把握证据规格要求、特别是对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护等诸多方面往往有所疏忽,加之检察机关对审判监督的乏力易致审判不公。有鉴于此,笔者认为,为了确保被告人在诉讼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检察机关对被告人认罪的案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严格把关。
1.准确认定被告人无异议的犯罪事实。犯罪事实是指被告人承认自己实施了所指控的犯罪行为以及所指控犯罪行为的基本内容。具体而言,是指被告人对“基本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既承认具体的实施行为,又承认构成犯罪,只是对个别不影响定罪的情节存有异议。
2.准确把握简化审理的“度”。笔者认为,简化的程度一定要能够达到查明案情,确保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如被告人出于某种目的而自动认罪,但实际犯罪并非被告人所为,若司法人员未能识破真相就可能导致冤假错案。对那些犯罪嫌疑人供述不稳定的案件,应考虑采用普通程序。
3.细致做好必要的庭前证据展示工作。庭前证据展示,可以有效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能实现公正与效率的有机统一,确保被告人和辩护人对证据的知情权,以防证据不到位中断庭审而出现审判的拖延和无序。
4.及时告知被告人自动认罪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为了维护司法公正,就必须让被告人明确自动认罪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意见规定,主动建议适用意见审理案件时应当征得辩护人的同意,笔者认为这个规定十分重要和必要,必须严格遵照执行。对于被告人无辩护人的,法院应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以防因被告人对法律的无知或理解上的偏差违心地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
陈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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