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还是通奸,谁说了算?
发布日期:2015-09-03 作者:超级账号5律师
科技越来越发达,社会也越来越复杂,对于强奸和通奸的定义和区别,一直都是人们热议的话题。新刑诉法实施以后,律师辩护的空间有了很大的提升,除了所谓的“事实辩法律辩、实体辩程序辩”外,证据辩护在实务中越来越受到重视。本期《专家说法》邀请到上海知名刑事辩护律师张会新结合自己曾经承办的一个案例,对强奸与通奸以及证据辩护的相关问题做详细分析。案例回顾:
陆小美在一家KTV上班,疑似从事色情行业。孙华经朋友介绍与陆小美相识,半个月左右的时间里,多次送接其上班,并一起吃饭、踏浪,关系较为亲密。案发前一天晚上,孙华与朋友一起约陆小美去歌厅唱歌,直至次日凌晨。孙华先开车送其他几人回家,而陆小美留在了车上。此后,孙华开车带陆小美来到二人之前一起踏浪的海边,途经海边一家商店时,二人一起买了食品、饮料以及香烟,然后将车开到一处较为隐秘的地方,在轿车副驾驶的座椅上发生了性关系。天亮之后,孙华送陆小美回家,之后孙华开车返回自己的家。
早晨五六点的样子,陆小美与孙华进行了短信交流。陆小美问孙华是不是有什么病,因为她感觉身上痒。孙华回短信说:“对不起,我知道你还在生我的气。”另一条短信则说让陆小美放心,他会永远爱她。与此同时,陆小美给自己的姐姐发了短信,说孙华强奸了她,要告他。陆小美的姐姐与孙华认识,她是孙华表弟王钢的女友。
事发后第七日,陆小美与同事施丽丽在大街上遇见孙华,称孙华强奸了自己。而孙华说都是自愿的,不存在强奸一说。孙华随同陆小美去了派出所,当日即被拘留,四日后被捕。孙华认为双方是在自愿情况下发生关系,所以自己无罪可认。
本案中无目击证人和有力物证(如撕裂的衣服、抓伤等),陆小美说强奸,孙华说自愿,双方各执一词,正是所谓的“一对一”的证据。另外本案的案发位置十分特殊——副驾驶座位,
一:亲属证言不可采用
在陆小美的姐姐、母亲和同事施丽丽的证言笔录中,她们均陈述称陆小美事后说自己在车里被人强奸了,我对此有强烈质疑:她们几个人都不是案发现场的目击证人,她们的证言都不能直接证明发生强奸的“事实”,都是间接证据,而且她们都是听当事人的陈述后而作的陈述,是传闻证据;再者,她们均不出庭作证接受质询,仅有笔录而已,更是传闻的“传闻”。她们的言词,与当事人自己的陈述有何区别?设若被害人有栽赃他人的恶意,通过媒体广告说她被强奸了,读者岂不都成了证人?这样的证据再多也没有用。其要害就在于其真实性大有疑问,证明力微乎其微。
此外还有一个证人证言:某派出所保安陆某某证明,案发当日下午两个年轻女性去派出所报案,说其中一人在海边被强奸了。因为当时派出所已下班了,他告诉她们去海湾派出所报案。
对于这份言词证据,我提出如下质疑:除缺乏关联性外,真实性同样有疑问。派出所作为一个执法机关,其保卫室当然有视频监控,为何不予调取?客观的证据舍弃不用,为何偏对言词证据情有独钟?我们只能作如此推断:侦查机关在证据缺乏的情况下,拿主观性强又难以核实的言词证据来滥竽充数!
二:有力证据才是定罪关键
侦查机关的勘验笔录、证明案发现场的方位和概貌等证据,其真实性或无疑问,但并无关联性。为何?因为关于孙、陆二人发生性关系这一事实双方没有任何争议,争议的焦点在于是否违背了女方陆小美的意志,即孙华是否有暴力或威胁陆小美的行为,因此这组证据对陆小美待证的事实没有任何意义,相反还可成为陆小美无罪的反证,因为在陆小美的笔录中称,发生关系时她跟孙华进行了撕打,那么孙华身上应该有伤痕才对,但验伤结果却显示未见任何伤痕。
还有一组证据——短信的抄录件,这也是本案中争议最大、辩论最为激烈的部分。对孙华最不利的是他通过短信对被害说的那一句:“对不起。”公诉人紧抓住不放,在法庭上严厉质问孙华:“你说这一句话是什么意思?既然是你情我愿,为何要说对不起?岂不是自相矛盾?”在这样的气氛下,孙华一时间无言以对。
但问题的关键是这份证据有“硬伤”。对于这份证据,我认为:第一,证据的形式不合法。手机短信的抄录件,不符合《刑诉法》第44条规定的八类证据中的任何一类。关于电子证据的形式、提取及复制过程等,最高法院的解释有明确的规定,而侦查机关的抄录件完全不符合该规定;第二,正因为是抄录,即可以根据需要任意节选。而且从内容上看,前后两条短信之间缺乏逻辑性。在证据的合法性、完整性和真实性都大受质异的情况下,其证据的证实能力荡然无存,更不用说其证明力了
三:道德缺失不能证明犯罪事实
本案还有一个有意思插曲:公诉人基于情理的判断,根据经验和逻辑法则向孙华进行发难。公诉人讯问孙华:“你是否已经结婚了?”孙华答是。公诉人问:“那你显然不是与被害人谈恋爱了,那你们是什么关系?是卖淫嫖娼吗?还是什么关系?”孙华再次哑口无言。
看起来该假设有理有据,实则不然,它完全是一种有罪推定的观念。举证本是公诉人的义务,但公诉人抓住了孙华道德缺陷方面的这一软肋,在不经意间将举证义务推给了孙华,巧妙地形成了举证责任转换。
对此,我的观点是:男女发生性关系,原因有很多,除恋爱关系和嫖娼关系之外,还有通奸、包养等等。但这与本案争议的焦点无任何关系,孙华也没有任何义务自证清白。现在是公诉人指控孙华违背妇女的意志与之发生了性关系,就必须拿出证据证明这一待证事实。如直接证据不足,则其合法的间接证据必须环环相扣,形成牢不可破的证据链条,并且排除一切合理怀疑,使人形成内心确信!而控方所提供的一堆证据,无一不是“三性”缺失,无不似是而非。公诉人就此问题的讯问孙华完全可以不必回答,因为这是法庭,而不是道德庭。被告人可能是一个混蛋,但混蛋未必就是一个罪犯。
专家结语
本案的争议主要集中在事实方面,原始的事实不可重演,而法律讲求的事实,只有在法庭之上以被告人无罪推定为逻辑起点,随着证据的开示质异而展开。换言之,据以定案的事实,要在遵循证据规则的前提下,用符合“三性”的证据来重构。本案控方的难点也正在于证据,因为单一的证据几乎都有缺陷,因此也难以建立所谓证据体系,更不用说排除一切合理怀疑这一证明标准了。作为辩护人,我通过证据战来推翻控方的指控,基本上还是成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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