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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成律师:离婚案件中被告拒不到庭如何处理?

发布日期:2015-09-09    作者:王成律师
离婚案件缺席判决,在两种情况下可以发生,一是找不到被告而缺席判决,二是找到了被告,但被告拒不到庭而缺席判决。
    在第一种情况下,以失踪两年是否已达两年,进行处理。
    1、因被告无法找到,无法认定其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若被告失踪未满两年,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确切地址的,不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此前法院一惯的做法是应该尽量说服原告撤诉,如原告不撤诉,应依照《适用简易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裁定驳回起诉。
但是根据2014年最高院通过的法释(200417号的司法批复《关于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的批复》人民法院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当要求补充材料。原告因客观原因不能补充或者依据原告补充的材料仍不能确定被告住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不得仅以原告不能提供真实、准确的被告住址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或者裁定终结诉讼。
法院具体做法:原告提交起诉状,要求离婚;法院按照原告提交地址送达法律文书,若无人签收,初步确定对方下落不明,然后法院核实对方具体情况,确定无法直接送达的原由;然后进行公告送达,最后进行缺席开庭和判决。
    2、如果被告失踪已满两年的,应发布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三个月,经公告查询却无下落的,则缺席判决离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一方下落不明满2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如果两年无音讯的,可以推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可以判决离婚。但是若被告失踪未满两年,就判离婚,可能会导致属于实体错误,若未发出寻找失踪人公告,属于程序错误。
   
在第二种情况下,也可能会有两种可能,一是被告拒绝签收开庭传票,这时可以适用留置送送。二是被告收了开庭传票而拒不到庭。这两种情况下,都视为被告收到了传票,如果其拒不到庭,则有两种处理方法可以探讨。因为离婚案件,不同于合同及侵权案件,离婚涉及了身份关系的变化,不能轻易适用缺席判决,离婚案件,一般必须有被告的意思表示,然后法院才能做出判决,判断其感情是否已彻底破裂,因此,离婚案件属于被告不到庭就无法查清事实的案件,这种类型的案件,在两次送达开庭传票后,被告仍拒不到庭时,应可以适用拘传,但是实务中拘传的具体做法很少,而是因为证据不足,判决不予判决离婚。
    因被告拒不到庭,这时法院不能缺席判决为判不准离,否则对原告不公平,对被告则是一种纵容,若被告不想离婚,拒不到庭即可,导致婚姻无法解除;若缺席判决离婚,则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和原告的利益,可能会对被告又欠缺了公平。但被告是自动放弃了离与不离的选择权与话语权,无视法律权威,可以推定为与原告矛盾激化,无共同语言,无法沟通,因此缺席判决离婚,但是此时不应处理财产与孩子抚养问题,应让原、被告另行起诉,以彰显对被告的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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