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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陀区中兴村地块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决定

发布日期:2015-09-18    作者:黄方明律师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
普府房征【2015】4号
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第十九条规定,现决定征收下列范围内的房屋,同时收回该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
房屋征收范围:中山北路中兴路1号-19号、22号-26号、28号-39号、41号-43号、46号、48号-107号、110号-253号、255号-278号、280号-290号、292号-315号、335号-390号、403号-408号、411号-416号、419号-421号、423号-424号、427号、429号、431号、435号-440号、443号-448号、451号-456号(以上门牌号包含:甲、乙、丙、丁、戊、后门、楼下、后上、下、下室、上、上室、前楼、上后、前底、序号2、101室-109室、112室、114室-116室、118室、201室-209室、212室、214室-216室)
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普陀区中兴村地块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
2015年8月31日
(上海动拆迁律师、上海房产律师黄方明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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