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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起意再入户施暴获财仍属“入户抢劫”

发布日期:2015-09-22    作者:尤辰荣律师
【案情】
  周末,卞某邀请新交的男友崔某到自己的租屋里玩。崔某则叫上了他的两个好哥们邓某和苗某一同前往,四个人决定一起打牌玩,在打牌的过程中,崔某、邓某和苗某发现卞某很有钱。于是三人在外出抽烟休息的时候,三人商量,正好缺钱用,不如就把卞某的钱给抢了。三人达成一致,回到卞某的房间内就把卞某给绑起来,并把卞某包内的2万元钱拿走。
【评析】
    崔某等人的行为属于入户抢劫。理由是崔某等人虽然一开始不具有入户的非法性,但是其后发现卞某很有钱后的再次入户就具备了入户的非法性,所以崔某等人的行为属于入户抢劫。
关于”入户抢劫”。2005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依据签署解释,对于“入户抢劫”作了进一步的细化规范,即规定认定“入户抢劫”时,应当注意三个问题,一是“户”的范围,“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二是“入户”目的的非法性即必须是以抢劫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三是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本案中卞某租用的房屋是符合“户”的范围的,其租用的房屋是其住所,符合供其家庭生活及与外界相隔离的特征。崔某等人在卞某居住的房屋内即户内实施暴力捆绑了卞某,该行为符合暴力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这一条件。
对于“入户”目的的非法性,即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抢劫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场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不属于“入户抢劫”。但是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一开始崔某等人并不是以抢劫为目的进入卞某的房间,此时崔某等人是不具备入户目的的非法性。但是,在崔某等人在打牌中发现卞某很有钱后,他们曾经一度离开了卞某的住处即离开的卞某的“户”,在卞某所居住楼层的楼道楼梯的拐角处即“户外”密谋抢劫卞某,再次进入卞某的房间即第二次入户时,崔某等人的入户就已经具备了入户的非法性了。
所以综上,崔某等人的行为完全符合了入户抢劫的所有犯罪构成要件,所以崔某等三人的行为属于入户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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