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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超载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学习札记337】

发布日期:2015-09-26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机动车超载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学习札记337江苏高院案例裁判摘要337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旭整理发布)(2015)参阅案例7
孙某某诉杨某某、某公司等机动车超载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裁判摘要】
1托运人根据约定负责装货现场的统一安排和调度,并实际负责承运车辆装载后过磅的,其明知车辆严重超载却放任不管,致使超载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托运人应对交通事故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具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运输企业,授权行为人以运输企业名义从事运输,并提留部分运输费用,收取保证金,行为人接受企业统一调度、管理的,两者之间实质上构成挂靠关系。挂靠人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受害人请求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旭摘自《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第1期,总第
37辑,法律出版社  20155月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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