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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金融资产剥离交接过程中的风险控制

发布日期:2015-10-05    作者:110网律师
内容提要:重视和防范不良金融资产剥离交接中的风险对于加快银行体制改革、提高不良资产处置效率和回收率等具有重要的意义。不良金融资产剥离交接中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操作风险、资产维护风险、财务风险、法律风险等几种,而每一种风险又可具体细化为几个类型。防范不良金融资产剥离交接中这些风险的措施主要包括制定完善的不良金融资产剥离交接规则,公开、透明的市场操作,规范程序、尽职尽责,强化外部监管等几个方面。
剥离不良金融资产是化解防范金融风险,提高处置不良金融资产效率,加快银行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不良金融资产剥离交接得好,将大大加快处置速度,提高回收率;但如果操作不当,则可能带来新的风险,造成资产价值贬值,甚至灭失。几年来的实践表明,必须高度重视不良金融资产剥离交接过程中的风险,特别是在当前国有商业银行改革步伐加快,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从政策性向商业性转型过程中,防范剥离交接中的风险更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一、不良金融资产剥离交接中风险的主要类型
不良金融资产剥离交接中存在的风险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风险类型
表现形式
形成原因
防控措施
市场风险
市场定价
不良金融资产本身特殊性
供需关系不确定性
政策法律环境的变化
制定完善的剥离交接规则
公开、透明的市场操作
规范程序,尽职尽责
强化外部监管
操作风险
以次充好、以无充有、以偏概全、单方面通知债权转让
交接规则不完善
剥离行或经办人违规行为
其他
资产维护风险
权益维护、真空违规处置
财务风险
数据失真、诉讼费转嫁
法律风险
债权或担保权转让限制
债权转让时点不确定
其他
法律规定
法律规定不明确
1、市场风险
随着不良金融资产剥离的市场化,对于剥离行与受让方而言,面临着一个共同的市场风险——不良金融资产的市场定价风险。这是因为,不良金融资产这种商品自身的特殊性,导致其市场价值判断难度很大。与一般商品不同,不良金融资产体现为债权、股权和抵债实物资产三种基本形式,而每种形式又有其特定的定价因素,例如债权资产的定价受到其有无担保、权证是否齐全、债权和担保权能否被认定有效等诸多因素的影响,股权资产的定价受到企业的经营状况、股市波动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抵债实物资产的定价则受到处置时机及地理位置等因素的影响。正是由于不良金融资产的形态多样且影响定价因素的复杂多样性,导致其市场价值判断难度较大。
影响不良金融资产定价的另外一个因素就是我国不良金融资产的供需关系。我国不良资产市场是个新兴的市场,其供需关系存在着很大的不确定性,在不良资产市场形成早期,随着政策性不良资产的大规模剥离,需方市场极为有限,供远远大于需,此时不良资产的价格亦受到影响;而随着不良资产市场的发展,供求关系趋于平衡甚至需大于供时,不良资产的价格趋于上扬,但随着又一批不良资产的大规模剥离,供需平衡关系又被打乱。特别需要指出的是,中国不良资产市场供需状况受政府宏观决策直接影响。不良金融资产进入市场的规模、形式和时间等并非完全取决于市场因素,而更多地取决于政府推进金融改革的节奏和力度。这些因素给不良金融资产市场的供需状况及定价带来了很大的不确定性。
此外,不良金融资产还会因不良资产市场政策法律环境的变化而使其价值发生变化。由于我国不良资产市场法律法规还不完善,一些政策的制定和法律法规的颁布,对不良金融资产的定价产生了极为不利的影响,例如,政府制定的计划内破产政策,最高法院颁布的诸如关于军工、森工等司法解释都对不良资产的价值产生了不利影响。但同时,不良金融资产的价值亦可能随着不良资产市场法律环境的完善,诸如支持不良金融资产处置的法律出台或者一些政策或法规的撤销等,而得到升值。可见,不良资产的定价随着不良资产市场政策法律环境的变化而存在着不确定性。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说正是由于不良金融资产本身的特殊性等这些因素的存在导致不良金融资产交接期间存在着市场风险。
2、操作风险
以次充好。从剥离行向受让方剥离的不良资产的性质和规模通常都是事先约定的,诸如剥离的资产为可疑类贷款、损失类贷款或者一定比例的组合等。但在不良金融资产从剥离行向受让方移转过程中却存在着资产调换——以次充好问题,以质量较差的资产取代应剥离的资产,诸如将损失类贷款充抵可疑类贷款,或者将预期回收较高的项目撤回,而以预期低回收的项目代替等。
以无充有。违反双方约定,将债权债务关系已经全部或部分消灭且无回收价值的项目转移到受让方,例如,将应核销或是已核销的资产剥离到受让方,导致受让方利益受损。从实践来看,这种以无充有行为更多发生在剥离行对债务人有多笔债权而只有部分债权剥离的场合。例如,剥离行将通过破产分配或诉讼追偿得来的本用于清偿剥离债权的财产,用于全额清偿其保留的债权,或者将债务人的清偿用于清偿其保留的债权,而不是与剥离债权按比例分配。
以偏概全。剥离资产的档案资料移交过程中存在以偏概全的问题。一些剥离行未能或不愿提供与剥离资产直接相关的资料,如贷款审批、五级分类的认定和贷后管理等相关资料,甚至包括合同原件、借据原件、历次催收通知回执、有关诉讼或执行的法律文书等有助于债权确认、维护和追索的档案资料。这些必要信息和证据的缺失,不仅大大增加了受让方管理和处置不良金融资产的难度,同时直接导致资产的贬值。
单方面通知债权转让。债权转让通知是完成资产移交的最后步骤,也是关系到资产能否最终转让给受让方的关键环节和中断时效的重要手段。在交接实践中,债权转让通知通常都是由债权转让方和受让方双方共同来完成,只有这样,才能使双方对转让债权不会产生分歧,有效地中断诉讼时效。但实践中出现剥离行单方面进行债权转让通知,通知的内容没有体现受让方的要求,导致接收的债权和担保债权面临悬空的风险。例如,剥离行在债权转让通知中没有列入债务承继人,没有催收内容等。
3、资产维护风险
权益维护真空。不良金融资产的剥离交接、特别是较大数额不良金融资产的剥离,从双方签订框架协议到债权转让公告的完成需要一定的时间,在此期间必须高度重视对剥离资产进行权益维护,如中断时效、参与庭审、申请强制执行、参加债权人会议和清算组会议等维权工作。一般而言,交接双方通常在交接协议中对资产的维护责任作出了约定,但由于协议约定的不明确或者双方配合上的问题,导致交接期间资产权益没有得到相应地维护,导致丧失时效、败诉等丧失权益情况的发生,从而使剥离的资产遭受新的损失。
违规处置。在资产剥离交接期间存在着剥离行对拟剥离的项目违规进行处置的问题。如,在债权划转时点和签署债权转让协议期间,剥离行故意或突击签署债务重组协议、中介委托代理协议或违规减免债务人等;在签署债权转让协议之后,未经受让方同意擅自处置剥离贷款,包括擅自释放拟剥离贷款合同项下的抵(质)押物换取现金回收,擅自出具同意破产意见,擅自减免、豁免债权以及不向受让方交付在剥离划转日之后剥离贷款合同项下的回收现金或者以回收现金抵扣其应支付的有关费用等。上述行为不仅严重违反了剥离交接规则,同时给下阶段不良金融资产的管理和处置带来了极为不利的影响。
4、财务风险
数据失真。在不良金融资产的剥离转移中,移交债权本息数额的核对是非常重要的内容,其直接影响着不良金融资产剥离的范围以及向债务人追索的范围。核对债权本息数额的真实性是以剥离行会计信息系统的数据为依据,而不是信贷系统的数据为准,特别是在两者发生不一致场合。这是因为,信贷系统的数据可能会因未及时调整等原因与会计系统的数据的同步性存在问题。在不良金融资产剥离中,一些剥离行以种种理由不愿意提供会计系统生成的会计信息,导致核对本息数额仅能依据信贷系统的信息,而这种信息的真实性存在疑问。即使一些剥离行提供了部分会计信息,但从审查档案的过程中发现,剥离行所提供的该部分会计信息并非完全从会计系统中生成,而是从信贷系统中生成,且错漏之处甚多,无法核对移交债权的本息数额。
诉讼费转嫁。在剥离行与受让方之间的交接协议中,通常都对移交的不良资产项目的诉讼费支付作出安排,例如,以债权划转时点作为双方分担诉讼费的标准,时点之前发生的诉讼费由剥离行支付,时点之后发生的诉讼费由受让方承担。但在不良金融资产的剥离转移中,一些剥离行违反交接约定,将其拖欠的诉讼费随项目一并移转给受让方,或者以交接期间内的现金回收冲抵其应支付的诉讼费。这些做法严重违反了交接双方的约定,极大地增加了受让方的成本。
5、法律风险
债权或担保权限制转让。在不良金融资产剥离中,存在着诸多限制债权或担保权转让的情形,在限制转让障碍未消除之前转让债权,极有可能出现债权或担保权转让被依法认定为无效,或者担保人免除担保责任的严重后果。限制转让的情形主要表现为以下几方面:(1)贷款合同或担保合同存在着限制债权转让的条款。关于限制转让条款主要表现为两种形式。第一种是明确限制转让条款,即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中的有关条款明确地限制债权转让,剥离行在剥离转让前没有取得债务人、担保人等书面同意转让材料,法律上无法实现转让,一旦转让将会造成债权转让无效或担保人脱保。第二种是一般限制条款,表现为贷款合同或担保合同中对合同变更作出了限制性的规定,如双方或三方需要变更合同条款,需要征得对方同意等。基于法律明确了合同变更与合同转让的区别,这种限制合同变更的条款不作为合同转让的限制来看待,权利转让不会产生债权转让无效等法律风险。(2)法律明确规定权利转让限制条件的。这主要体现在最高额抵押担保债权的转让,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的转让只能在其特定化之后,否则转让无效。这种特定化的标准通常有两个:一是最高额抵押担保决算期在债权转让之间到来;二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在债权转让之间不再发生新的贷款关系。为使债权特定化,一种方法是取得抵押人同意将抵押担保决算期提前至债权转让之前的声明,另一种方法就是取得债务人不再与剥离行发生新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承诺。在剥离行取得抵押人或债务人承诺之前,债权不能转让。而对于剥离行通过单方面声明不再发生债权债务关系来使债权特定化的做法,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和风险。(3)法律的不明确对债权转让造成的障碍。对于个贷,通常存在着保险公司对银行的履约保证保险问题,在个贷转让时涉及到履约保证保险合同的转让问题。履约保证保险合同,适用保险法的规定,而保险法对于这种合同的转让没有非常明确的规定,但是其中一些规定又隐含着限制转让的含义。因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在没有征得保险公司同意转让债权,存在着保险公司免责的法律风险。(4)债权凭证。一些法院颁发的债权凭证通常都存在着“本债权凭证不得流转”等字样,这就给债权转让带来了障碍。此时在未取得法院的同意或修正的情况下转让债权,存在着债权转让无效或债务人抗辩的法律风险,为避免该风险,应在债权转让之前征得法院的同意或者对债权转让的更正。
债权转让时点不确定。在不良金融资产剥离交接过程中,完成债权转让转移通常包含三个步骤:双方签订不良金融资产剥离框架协议,其中明确债权划转的时点与签订分户转让协议的时点;双方签订分户转让协议;债权转让公告。因法律并没有债权转让的时点做出明确规定,债权转让时点就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此时,债权转让时点可能表现为框架协议签订的时点、框架协议约定的债权分户转让协议上署名的签订日期、债权分户转让协议实际签署的时点、债权公告的时点。这种债权转让时点的不确定性会带来一系列风险:(1)权利没有维护的风险。因债权转让时点的不确定导致在债权维护问题上出现责任不明的问题,从而导致在资产维护上双方相互推诿,产生权利不能得到维护的风险。(2)权利维护无效的风险。因债权转让时点的确定性,存在着剥离行或者受让方维权无效的情形,如,债权转让时点被认定为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之时,而在之后权利维护都是由剥离方来完成,这里就出现剥离方进行的维权,如中断时效等无效问题。这种情形在债权分户转让协议的签订日期与其署名日期不一致(倒签)场合,较为普遍。(3)双方产生争执的风险。因债权转让时点的不确定性,导致双方对一些争议资产的移交产生争执,例如,在剥离方不愿意移交时,其主张权利尚未转移,而受让方基于维护自己权益,则主张权利已经转移。
其他法律风险。例如,在剥离行为非国有商业银行场合,在媒体上发布的债权转让公告和催收通知,是否起到通知债务人或对债务人进行催收的效果,因法律未予明确规定,存在着公告或催收无效的风险,等等。
二、防范不良金融资产剥离交接中风险的主要举措
1、制定完善的不良金融资产剥离交接规则
不良金融资产剥离交接中产生的风险,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目前还没有统一的剥离交接规则,同时事前双方制定的剥离交接规则不完善所致。因此,防范不良金融资产剥离交接中的风险,首先必须制定完善的不良金融资产的剥离交接规则。剥离交接规则主要内容应包含以下几点:(1)不良金融资产剥离交接的原则,包括公开透明、诚实信用、审慎和效益、风险防范等。(2)不良金融资产剥离交接的程序规则,明确资产剥离交接的程序,如确定交接人和下发交接清单、核对和确认交接资产、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等。(3)不良金融资产剥离交接中双方的权利义务。主要体现在资产的移交、信息沟通、核对数据、档案移交、资产维护、债权转让协议的签订、债权公告等方面。(4)不良金融资产剥离交接中的责任,明确交接双方违反其应承担的义务的责任。(5)有关剥离交接过程监管方面的要求。
2、公开、透明的市场操作
公开、透明的市场操作,是不良金融资产剥离中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也是防范市场风险重要举措。不良金融资产剥离的公开、透明的市场操作,不仅有利于规避道德风险,还有利于促进不良金融资产市场定价的形成。尽管不良金融资产作为一种特殊商品有其内在的复杂性,同时我国不良资产市场尚不成熟和完善,但正因为如此,就更有必要通过公开、透明地运作,在竞争性的市场上找到不良金融资产的均衡价格。公开、透明的市场操作主要表现在资产转让规则的清晰、公平,资产信息的准确、透明,资产剥离交接的公开、公正。
3、规范程序,尽职尽责
为防范交接中的风险,必须强化对剥离交接过程的管理。剥离交接双方应采取措施,明确资产剥离交接工作的重要性,严格规范操作程序、动态监控处置全过程,完善资产剥离交接工作尽职问责制,对违法违规造成的损失和过失行为进行责任认定,并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应使交接工作人员明确尽职工作对风险控制的要求,熟悉资产剥离交接工作的职责和尽职要求,使工作人员熟悉政策、精通业务、了解操作程序、善于识别风险,不断提高工作能力,确保资产交接人员尽职地履行职责。强化对资产剥离交接过程的管理应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重要环节:(1)认真审查拟交接的不良金融资产是否符合移交范围。(2)认真核对有关档案资料,及时补齐缺失的关于不良金融资产信息的档案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贷款评估报告、贷款审核材料、贷款五级风险认定、贷后管理等。(3)认真核对有关债权转让数据,确认债权转让时点金额、回收金额、债权余额等数据的准确性和钩稽关系的正确性;(4)认真核对权属证明文件、涉诉法律文书、承继的法律文件及其他资料的合法性、准确性、完整性、真实性和有效性。(5)做好交接期间的维权和处置工作,严防权利丧失和资产流失;(6)认真做好债权转让协议的签订与通知工作。(7)认真做好抵押权、质押权及诉讼和执行主体的变更工作。(8)加强内部责任追究,防范道德风险。加大对交接经办单位或个人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于借剥离之机通过重组、释放抵押权等造成资产损失的行为,因工作失误导致资产权利丧失的行为以及不按规定和要求移交资产的行为等,除采取措施予以补救外,对责任人及其领导严肃查处,追究责任。
4、强化外部监管
由于剥离金融资产本身的特殊性,中国不良资产市场的不成熟性等多方面原因,不良金融资产的剥离转移过程客观上存在一定的风险性。加强有关主管部门对剥离交接行为的监管,有利于及时发现和解决交接中暴露出来的问题,有效地防范和减少交接中出现的风险。作者:信达公司金融风险研究中心 王海军 解志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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