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造成被害人死亡)和过失致人死亡罪区别
发布日期:2015-10-17 作者:李光辉律师
首先,交通肇事罪、过失致人死亡罪区别的要点在于事故发生的时空条件,即犯罪行为发生的场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交通肇事罪发生的时空条件原则上限于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所谓“公共”,其基本特征是排除私有的属性,即具有公开性和人员的相对不确定性,如人们通常所说的公共场所等。显然,人员固定、空间狭小的私有独立院落不属公共的范围。同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一款的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即公路、城市街道和胡同(里巷),以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属于公共交通管理范围。而过失致人死亡罪,则对案件发生的时空范围未作明确规定。从这方面看,交通肇事罪(造成被害人死亡)可以看作是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特别条款。
其次,二者的犯罪主体不同,前者的犯罪主体是交通参与者,可以是交通运输人员,也可以是非交通运输人员,法律对双方在安全方面的权利义务也做了规定。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犯罪主体属于一般主体。
第三,两罪所侵犯的客体不同。虽然交通肇事罪(造成被害人死亡)和过失致人死亡罪都发生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但是二者侵犯的客体是不同的。前者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而后者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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