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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车辆贬值损失是否应该赔偿?

发布日期:2015-10-21    作者:110网律师
车辆损失中一项重要的损失是车辆的贬值损失。笔者认为,车辆的贬值损失是因侵权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一般来说,发生交通事故后,车辆的安全性、舒适性等都会受到影响,事实上也就造成了车辆的贬值损失。
  【姜海武律师说法】
有关受损车辆的贬值损失是否赔偿?在2010年以前存在较大争议,对受害人提起的车辆贬值损失,以前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各地的做法和认识也都不同,有支持的,也有不支持的。但《侵权责任法》生效后,各地法院普遍对汽车贬值损失及评估费损失予以支持。目前在北京、上海、深圳和天津等一些在城市已经有支持车辆贬值损失的案例。
姜海武律师认为车辆贬值损失的赔偿申请应当得到法律的支持。主要理由如下:
1.事故车贬值是指车辆发生事故后,当初所设计的一系列数值发生变化,虽经过专业的维修,外观达到了应有的视觉效果,但事故后车辆的使用寿命、安全性、舒适性、行驶操控性等各方面的性能还是会有所降低,其性能也无法恢复到事前状态,车辆的安全系数及经济价值也会由此而降低。这是一个客观的事实。
2.民事侵权赔偿以赔偿全部损失为原则。受损的车辆由于交通事故受到损害,虽然已得到修理,但车辆的安全性、驾驶性能降低,车辆自身的价值在事故后也发生了实际意义上的贬值,给受害方造成的损失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且,在汽车交易时,相同条件下,发生过交通事故的车辆,显然价值比无事故车辆要低。这一价值的差额应是车辆的直接损失,应该属于民法的损失范畴,受害人的权益应该得到保护,受害人要求赔偿“车辆贬值费”的请求在法律上应被支持。
3.主张车辆贬值损失有法律及司法解释的依据。依据《民法通则》第117条第23款:“……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19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侵权责任法》第48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10条第3项以及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郑中法【2010120号通知的十五条规定:“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财产损失包括财产毁损、灭失、车辆维修费用,车辆贬值、修复期间停运损失等”。山东淄博中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11年1月1)31条:“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人依据车辆价值贬损鉴定报告,向致害人要求贬值损失的,予以支持。”湖北武汉中院《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指导意见》(2010年8月20)15条:“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财产损失包括财产毁损、灭失、车辆维修费、车辆贬值、修复期间停运损失等。”同时,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交通事故案件司法解释的征求意见稿中,也支持笔者的观点。
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10条第3项明确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使、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故对于事故车辆“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属于间接损失,应当赔偿。
但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车辆受损时,肇事方和保险公司都不愿对受害人主张的车辆的贬值损失进行赔偿。目前在保险行业还没有把车辆贬值损失纳入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范围,因此,如果受害人和肇事方对车辆的贬值损失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受害人就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来主张了。受害人主张车辆的贬值损失时,应当向法院申请车辆的贬值损失鉴定,由法院委托有鉴定资质的专业价格认证机构对受损车辆的具体贬值情况做价格鉴定。需要强调的是,受害人最好不要自行委托价格认证中心进行鉴定,否则,可能因为肇事方不认可而需要重新鉴定。
随着人们越来越关注自身权益的维护,而法律对当事人的权利保护也将越来越细化,财产损害赔偿的内容也必将随之延伸和更加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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