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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量刑标准

发布日期:2015-10-22    作者:刘哲律师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在所有的国家,强奸行为都属于犯罪行为。戴诺夫氏(Denov)在2004年时表示社会对性侵犯案件的女性加害者的问题的态度“指出了拒绝承认女性亦可能成为性侵犯加害者的这种广泛存在的看法,会使得这问题的真实状况变得晦涩不明。
 关于强奸(罪)的涵义,1984年4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简称《1984解答》)在“怎样认定强奸罪?”规定: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交的行为。明知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痴呆者(程度严重的)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都应以强奸罪论处。与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在未发病期间发生性行为,妇女本人同意的,不构成强奸罪。在认定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时,不能以被害妇女作风好坏来划分。强行与作风不好的妇女发生性行为的,也应定强奸罪。认定强奸罪不能以被害妇女有无反抗表示作为必要条件。对妇女未作反抗表示、或者反抗表示不明显的,要具体分析,精心区别。1997 年《刑法》第 236 条规定,以暴力 、 胁迫或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也用了这个定义。
  外国刑法有关强奸罪的立法和定义。
  (1)美国模范刑法第二编第213条性犯罪中213.1条规定;有强奸及相关连犯罪中规定:
  ①强奸。与妻以外之女子性交之男子而该当于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即强奸罪。A.行为人以威力或以对任何人之杀人。重大身体伤害。过度痛苦或绑架等紧迫的胁迫,致使女子屈服者;……D.女性未满10岁……
  (2)加拿大刑法第四章妨害风化及公共道德与违禁行为中规定有强奸,第143条规定,“男子与非其妻子之妇女发生性关系而有以下情形者,为强奸罪:未经该妇女同意……”
  (3)《日本刑法典》第二十二章猥亵、奸淫和主婚罪(强奸)第177条规定,“以暴行或者胁迫手段奸淫十三岁以上的女子,是强奸罪,处二年以上有期惩役;奸淫未满十三岁的女子的,亦同”;
  ( 4)欧洲原西德刑法分则第十三章妨害性自由之罪中第177条规定有强奸妇女的行为,“①以强迫或对身体。生命立即之危险,胁迫妇女与自己或第三人为婚姻外之性行为者,处2年以上自由刑;②情节轻微者,处……”。西德东德统一后,现《德国刑法典》第177条规定,“性的恐吓;强奸;
  ( 5)《意大利刑法典》第十二章侵犯人身罪第609-2 性暴力中规定,“采用暴力或威胁手段或者通过滥用权力,强迫他人实施或者接受性行为的,处5年至10年有期徒刑”;
  ( 6)《法国刑法典》第一卷第二编第三节第一目第222-23条规定,“以暴力强制威胁或趁人不备, 对他人施以任何性进入行为,无论其为何种性质,均为强奸罪。强奸罪,处15年徒刑 ;
  (7)1997年生效的俄罗斯联邦刑法分则第十八章侵害性不受侵犯权和个人性自由的犯罪中规定有:强奸①即对受害人或其他人使用暴力或使用暴力相威胁,或利用受害人孤立无援的状态与之实行性交的,处3年以上6年以下的剥夺自由 ;
  (8)英国刑法《1956年性犯罪法》只是简单地规定,“男子强奸妇女的犯罪行为。”《1976年性犯罪法》以制定法的形式确认了上议院在检察长诉摩根一案中作出的关于强奸的普通法上的定义,当下的《1956年性犯罪法》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男子强奸妇女或其他男子即构成犯罪.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一人一次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三人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二人以上轮奸妇女的;强奸致被害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强奸人数、次数、致人伤亡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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