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建筑工地购买团体保险时,谁有资格要求保险公司赔偿?
发布日期:2015-10-22 作者:张静律师
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本案中适格的原告应当是受益人代某,不是贵州某建工集团公司,故本案原告主体不适格,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解答:本案原告应当是本次意外事故中受伤的员工代某,并非某建筑公司。理由如下:
第一、根据《保险法》第39规定,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即使指定受益人为单位,这种行为也是无效的,发生伤亡事故,保险金还是属于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故本案中的受益人是指被保险人代某或其近亲属,而不是投保人建筑公司,因此某建筑公司无原告资格。
第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某建筑公司为员工代某购买了人身意外保险,代某受伤后其保险金应专属于代某本人,故某建筑公司不得以支付代某的各项损失由,获得代位求偿权。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 驾驶人无从业资格证不能成为保险公司免责事由 ——江苏盐城中院判决程杰诉陈红祥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
- 车主赔偿他人鉴定费后,要求保险公司理赔获支持
- 【团体意外险保险理赔】被保险人离开原单位后意外死亡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
- 车祸后被评为九级伤残 索赔时被要求重新鉴定 法院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
- 水泥泵车工地致人受伤。保险公司被判赔偿
- 无证、醉酒驾车肇事 受害人可直接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
- 工地上行驶的货车因驾驶不当翻车压死旁人,保险公司交强险应该赔偿
- 孙某某因交通肇事致不明身份人死亡并以向民政局支付了死亡赔偿金为由诉某保险公司南京分公司要求理赔被驳回案【学习札记317】江苏高院案例裁判摘要317(江苏容睿律师
- 孙某某因交通肇事致不明身份人死亡并以向民政局支付了死亡赔偿金为由诉某保险公司南京分公司要求理赔被驳回案【学习札记317】江苏高院案例裁判摘要317(江苏容睿律师
- 孙某某因交通肇事致不明身份人死亡并以向民政局支付了死亡赔偿金为由诉某保险公司南京分公司要求理赔被驳回案【学习札记317】江苏高院案例裁判摘要317(江苏容睿律师
相关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