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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费外应否另行负担子女的教育医疗费用

发布日期:2015-10-29    作者:110网律师
【案情】
    2001年麻某与李某生育一子麻小贝,2011年两人离婚。离婚协议关于子女抚养约定如下:“婚生之子麻小贝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10日前支付1500元,抚养费每年根据情况酌情增加”。
    2013年2月,麻小贝因间歇性外斜视、双眼屈光不正住院治疗,共支出医疗费13422元。2011年、2012年麻小贝参加少儿围棋培训,共支出教育费11105元。麻小贝请求麻某负担医疗与围棋培训费用支出的一半。麻某认为,自己每月支付的1500元抚养费包括了教育费与医疗费,不同意另行支付。
    【分歧】
    一方支付了约定数额的抚养费,是否有义务另行负担子女的教育费与医疗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一条规定,“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一种观点认为,法律规定很明确,抚养费包括了生活费、教育费与医疗费,一方支付了约定数额的抚养费,就无需单独负担教育费与医疗费。
    另一种观点认为,目前未成年人的教育与医疗费用激增,约定数额的抚养费无法满足未成年人的基本需求,从保护未成年人利益角度出发,对医疗费与教育费应视情况予以支持。
    【评析】
    近年来,未成年人教育费与医疗费用急剧增加,导致在约定抚养费之外,另行主张抚养费的案件呈现出高发态势,且名目种类繁多,如择校费、课外辅导费、游学费等。这些请求是否应予支持,笔者认为应从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的角度进行分析、处理。
    1. 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是处理抚养费纠纷的基本原则。
    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是国际社会普遍认可的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基本原则,《儿童权利公约》要求“关于儿童的一切行动,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首要考虑”。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在处理涉及未成年人纠纷时,实质上都体现了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在处理未成年人监护、抚养关系与抚养费纠纷时,都应当以未成年人利益作为基本出发点。抚养费是未成年人生活的物质基础,立法的基本目的就在于,通过抚养费支付为处于分裂家庭中的未成年人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因此,实践中抚养费是否支持以及支持多少,最首要的考虑就是未成年人的利益。
    2.离婚后夫妻对子女负有同样的抚养义务,抚养费支出应保证双方负担的均衡。
    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往往已经实际承担了更多的金钱与感情投入,如果对约定数额外但符合未成年人利益的支出全部不予支持,则会加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经济负担。既会破坏夫妻双方负担的均衡,也会损害抚养子女一方继续为未成年人进行教育与医疗投入的意愿。司法实践中认为超出约定抚养费数额的支出是一方自愿的选择,应由个人承担的观点,无疑会过增加抚养方的负担,长期看也不利于未成年人的发展。
    3.对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一条应根据法律目的进行限缩解释。
    为维护未成年人利益之目的,应将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的规定,限缩解释为抚养费包括基本的子女生活费、教育费与医疗费。据此,夫妻双方对基本教育与医疗之外,符合未成年人利益的支出仍有负担义务。
    婚姻法解释(一)制定于2001年,十几年过去了,如今医疗和教育费用猛涨,单纯根据夫妻一方工资收入计算出的抚养费,无法满足未成年人的生活需求,这也是近年来单独起诉要求医疗与教育费用案件增加的主要原因。因此,应当从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角度,对法律规定进行限缩解释,使法律适用与社会实际相一致。我国关于“抚养费包含教育费、医疗费”的规定,应解释为固定数额的抚养费包含基本的生活费、教育费与医疗费,而不应包含为未成年人利益客观支出的较大数额的医疗与教育费用。就本案来看,麻小贝的教育与医疗费用的支出数额较大,一年就支出了24000元,每月1500元的抚养费明显不能满足麻小贝的实际需求。因而,在其父母有能力负担的情况下,应当由父母双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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