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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卖淫罪由一审判的10年在二审辩护后改判为5年

发布日期:2015-11-04    作者:110网律师
    2012年谢某某涉嫌强迫少女卖淫案,该案由恩施市人民检察院以强迫卖淫罪向恩施市法院提起公诉,一审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6个月,谢某某没有提起上诉,判决生效刑罚开始执行。刑罚执行两年多后,2015年恩施州检察院向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认为对谢某某判处的刑罚畸轻,要求对谢某某强迫妇女卖淫案再审。恩施州人民法院启动再审程序,指令恩施市人民法院进行再审。恩施市法院以谢某某在对妇女实施暴力后,该妇女又多次进行了卖淫活动,因此认为谢某某是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情节,因此,应按强迫妇女卖淫罪的加重刑进行处罚,后作出了10年有期徒刑的判决。     再审一审判决作出后,谢某某家属找到我,要求我接受委托,担任谢某某的辩护律师,为其申请上诉,进行再审二审辩护。我接受委托后,初步向其家属了解案情后,迅速到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查阅、复印本案全部卷宗材料,详细了解本案案情。2015年9月,本案在法院进行不公开庭审,庭审中我的主要辩护意见是“谢某某对受害者的暴力威胁行为只有一次,本案的多个证人证言及被害人陈述均得以证实。且被害人之后多次从事卖淫行为没有证据表明每次都受到了犯罪嫌疑人的暴力威胁。因此,本案犯罪嫌疑人不构成多次强迫妇女卖淫的行为,不应当在本罪的加重型进行处罚,因此应当撤销一审判决,进行改判。”2015年11月4日,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采纳了我的庭审辩护意见。依法撤销恩施市人民法院一审10年有期徒刑的判决,依法改判为5年6个月。这次辩护取得了很好的辩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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