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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11-07    作者:向德富律师
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
关于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漳河新区,屈家岭管理区,荆门高新区,大柴湖开发区,荆门军分区,市委各部委,市直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
   
    为贯彻落实《中共荆门市委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市创建全国法治城市的意见》(荆发201520号)精神,在全市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结合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围绕建设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目标,着力推进法律顾问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事前防范为要、事中控制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的法律风险化解机制,切实推进党政机关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企事业单位依法管理、依法经营,社会组织依法开展社会活动,全体公民自觉守法、依法维权,夯实法治荆门建设基础,为实施“两大战略”、建设“四个荆门”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 基本原则。
1.服务大局原则。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依法为顾问单位提供法律服务,协助顾问单位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各项事务,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相统一。
2.分类聘任原则。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企业和村(社区)应聘请或设立法律顾问。民营企业、其他社会组织按照市场化和自主自愿原则聘请法律顾问。扎实开展法律顾问进村(社区)活动,建立律师进村(社区)工作机制。
3.相互尊重原则。法律顾问依法为聘用单位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严格保守国家秘密、商业机密,主动接受监督。聘用单位应积极支持法律顾问工作,积极采纳法律顾问提出的合理化法律意见和建议。
    (三)目标任务。
2015年,在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企业及村(社区)全面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引导其他组织积极建立法律顾问制度;20166月底前,实现法律顾问制度全覆盖。
二、法律顾问的聘用
(一)聘用条件。
1.法律顾问必须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修养、职业操守、专业素质和较为丰富的法律实务工作经验,有一定的专业影响力,熟悉市情、社情、民情,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
2.担任县级以上党政机关的法律顾问应具有五年以上的执业经历,无不良行为记录。
(二)聘用程序。
聘用法律顾问遵循“谁使用谁聘用”的工作原则。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提供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供聘用单位选聘。聘用单位确定法律顾问人选后,应与其所在的法律服务机构签订书面聘用合同,由法律服务机构指派被聘用人员为聘用单位提供法律顾问服务。村(社区)的法律顾问,由司法行政机关安排法律服务人员与村(社区)“一对一”对接选聘,村(社区)也可自主聘用法律顾问。各单位聘用法律顾问由受聘法律顾问所在法律服务机构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三)聘用期限。
法律顾问的聘期由聘用单位与法律服务机构协商确定,原则上不少于2年。法律顾问因故不能履职的,聘用单位可按合同约定予以解聘,由聘用法律顾问所在法律服务机构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三、法律顾问的履职
(一)主要职责。
根据聘用单位的要求和委托,法律顾问应参与规范性文件和重大决策、行政措施、管理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仲裁活动;为对外交往和重大经济项目谈判中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咨询、法律风险评估服务,代为起草或审查合同、协议等法律事务文书,参与相关法律事务谈判、磋商;协助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促进依法行政、依法治企、诚信经营;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参与信访、维权、维稳案件的调处;承办聘用单位交办的其他涉法事务,维护聘用单位的合法权益。
(二)履职要求。
法律顾问在履行职责期间,可以应邀参加聘用单位有关会议,发表咨询意见和提出法律建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按照有关程序查阅、摘录、复制与履行职责相关的文件和信息资料;为履行职责需要,可以参加聘用单位的调研、考察活动。
不得利用参与法律顾问工作所获得的非公开信息,为本人以及他人谋取利益或以法律顾问身份从事商业活动;不得违反有关保密规定;未经授权,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不得在诉讼或非诉讼以及仲裁活动中,担任聘用单位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不得以聘用单位法律顾问身份从事非聘用单位交办、委托的法律事务,或者对有关单位和当事人施加影响;不得有其他损害聘用单位合法权益的行为。违反上述规定的,一经发现,予以解聘,并追究相应责任。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地各部门要将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创建法治城市考评体系和县(市、区)、市直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目标考核体系。认真研究部署,定期对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工作的重点、难点问题以及其他需要解决的涉法问题进行分析研判。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承担本级法律顾问的联络、协调和管理等相关事务。
(二)规范管理,注重实效。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健全法律顾问管理的相关配套制度,规范工作程序,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工作责任。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作为律师工作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法律顾问的管理,引导其正确处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竞争和协作、咨政和服务的关系;加强法律顾问队伍的管理和指导,对法律顾问履职情况实施监督;探索建立法律顾问信息沟通和情况反馈机制,与市律师协会建立法律顾问工作投诉平台,处理法律顾问工作中的各类投诉,确保法律服务质量;根据律师执业情况和专业特长,建立法律顾问人才库,优化法律顾问队伍结构,完善履职考评激励和动态更新机制,为法治政府建设提供人才保障。
    (三)落实保障,形成合力。各地各部门要把建立法律顾问制度与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结合起来,既要借助法律顾问的力量,又要注重提高自身依法行政的能力。要充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单位法制部门的作用,为其履行职责创造条件。要加大对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经费投入,法律顾问服务费由双方协商确定,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村(社区)法律顾问经费由各单位自行解决;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经费从管理费用中列支;律师进村(社区)工作经费,由各级政府通过购买服务方式解决。
   
                                 中共荆门市委办公室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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