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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各种人身损害赔偿伤残鉴定标准适用规定

发布日期:2015-11-18    作者:马家强律师
山东省各种人身损害赔偿伤残鉴定标准适用规定
作者:山东马家强律师
泰安很多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当事人,咨询伤残鉴定应该适用什么标准?为什么雇佣关系受伤鉴定不能适用工伤劳动能力等级鉴定标准?等等很多相关问题。现在泰安律师就告诉大家山东省关于伤残鉴定应适用什么标准,如果还有不明白的问题或者需要我们的帮助可以打电话13792114451联系,也可以搜手机号码添加微信咨询。
泰安律师告诉你劳动关系的前提下鉴定伤残适用《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除此之外的比如在工地受伤、学校受伤、打架受伤等等需要伤残鉴定的话,均参照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附: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雇员在雇佣活动中造成人身损害用什么标准评定伤残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原则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倾向性意见。评定伤残的标准和计算损失赔偿的标准应相互对应。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若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在进行伤残程度评定时,不宜适用《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在统一的人身损害伤残评定国家标准出台之前,可参照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等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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