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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学讲义: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发布日期:2015-11-19    文章来源:互联网
1:后合同义务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的义务,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对方当事人请求赔偿实际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2:解除、抵销的异议期:有约从约,没约应在解除合同或者债务抵销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提出,否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 对于依照合同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可以抵销的到期债权,当事人约定不得抵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约定有效。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或者债务抵销虽有异议,但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或者债务抵销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五条 依照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债务人将合同标的物或者标的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交付提存部门时,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提存成立。

  提存成立的,视为债务人在其提存范围内已经履行债务。

  3:情势变更原则:

  第二十六条 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① 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

  a: 有情势变更的事实;

  b: 情势变更的事实,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

  c: 情势变更的原因须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

  d: 情势变更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完毕之前

  e: 情势变更发生后,如继续维持合同效力,则显失公平

  ② 情势变更原则的效力:变更合同;或解除合同

  ③ 情势变更原则与商业风险

  a:性质不同:意外;固有;

  b:是否能预见不同:

  c:是否可归责不同

  d:后果不同

  ① 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

  a:结果不同:履行显失公平;无法履行

  b:情势变更法院判断,双方共担风险;法定免责条款,无需承担责任

  ② 情势变更原则与显失公平的可撤销合同:

  情势变更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完毕之前;显失公平的可撤销合同在合同订立时就显失公平

  ⑥ 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范围:

  (1)物价飞涨(2)合同基础丧失(3)汇率大幅度变化(4)国家经济贸易政策变化

  五、违约责任:违约金的调整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通过反诉或者抗辩的方式,请求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调整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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