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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权,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人身侵权损害赔偿纠纷

发布日期:2015-11-21    作者:肖升东律师
民事诉状
 
原告:xxx,男,汉族,xxxxxx日生,住xxxxxxxxxx号楼x单元xxx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
原告法定代理人:xxx,男,汉族,xxxxxxxx日生,住xxxxxxxxxx号楼x单元x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电话:xxxxxxxxxxx,系原告的父亲。
被告:xxxxxx公司,住所地:xxxxxxx号办公楼xx楼,法定代表人:xxx,职务:董事长,组织机构代码证:xxxxxx.
被告:xx有限公司,住所地:xxxxxxxxxxx单元,法定代表人:xxx,职务:总经理,组织机构代码证:        
被告: xx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xxxxxxxxxxxx室,法定代表人:xxx,职务:总经理,组织机构代码证:            
诉讼请求
1、          依法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xxxxx元、护理费xxxx 元、交通费xxxx元、康复费:xxxx元、鉴定费:xxxx元、伤残补偿金:xxxxx元、精神损害赔偿费xxxx元,合计赔偿 xxxxxx ;
2、          本案所有诉讼费用均有三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法定代理人xxx系原告的父亲。
第二被告系承租第一被告名下的xx购物广场的场地进行商业宣传活动,活动的具体组织,策划、管理等项目由第三被告承担。
xxxxxxx日,原告由其父母陪同到第一被告处游玩,后见第二被告正在搞促销活动,原告购买了第二被告的产品并参与了其游乐项目。
因推广活动比较火爆,现场秩序非常混乱,加之第三被告在活动现场没有安保人员和疏导人员、更没有警示标志和安全保障措施,致使原告的父亲在抱其离场时,被第三被告设置的广告牌绊倒,致使原告严重受伤,其父亲左腿膝盖、小腿、腰部也有不同程度的损伤。
后原告被送往xxxxxx医院就诊,经该院初诊:左足第23跖骨骨折。xxxxxx日,经xx医院(xx)确诊为:左足第234跖骨基底部骨折,断端对位可,骨折线模糊。
xxxxxx日,原告由其母亲陪同到位于xxxx号的xxxx医学司法鉴定所进行伤残鉴定,同时通知了以上三被告,三被告委托xxx经理一起进行了鉴定过程。
xxxx司法鉴定所出具的:xxx司(xxxx)临鉴字第xxxx号鉴定意见书认定:1、被鉴定人xxx受伤致左足损伤评为x级伤残。2、被鉴定人xxx的护理期为xx日。
伤情发生后,原告父母多次找到三被告协商解决医疗费以及赔偿事宜,但三被告都以各种借口相互推诿,拒不承担责任。
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特诉之贵院,望依法判如所诉!
此致
 
xx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法定代理人:
                                  xx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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