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某几个人向他人收保护费被判抢劫
发布日期:2015-11-23 作者:尤辰荣律师
本案存在有两种不同观点:一种认为,蔡某在主观上是去强索管理费应以敲诈勒索罪定罪量刑。第二种认为,蔡某在客观上当场使用暴力并索取管理费应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
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共同点是这两个都是侵财类的犯罪,主观方面都需要犯罪嫌疑人有非法占有或取得他人财物的故意客观方面都是侵害了他人的财产权。但两罪存在明显区别即威胁内含不同:
一是从威胁方式看抢劫罪的威胁是当着被害人的面直接发出;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可以当面发出也可以通过书信或电话或第三者转达。
二是从实现威胁时间看抢劫罪的威胁表现为扬言如不交出财物就要当场实现所威胁的内容;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则一般表现为如不答应要求将在以后某个时间实现威胁的内容。
三是从威胁内容看抢劫罪的威胁都是以杀害、伤害等侵害人身相威胁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内容则比较广泛,包括对人身的加害行为或者毁坏财物或名誉等。
四是从非法取得财物时间看抢劫罪是实施威胁当场取得财物;而敲诈勒索则可以在场,也可以在事后取得。
结合本案分析,当蔡某等人来到赖某才店面收取2000元管理费拒到拒绝时,蔡某便拾起地上的一只铁锤追打赖某才,当场威胁到赖某才的人身安全,在这一紧要情况下赖某才之妻黄某才被迫交给了蔡某2000元。可见,蔡某抢劫特征明显,应以抢劫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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