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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车辆贬值损失可否主张赔偿?

发布日期:2015-11-23    作者:110网律师

    自从网络红人郭美美驾驶的玛莎拉蒂与中粮集团的奥迪车相撞引起的一起交通事故中郭美美所主张的车辆贬值损失得到法院的支持后,经常会遇到相当多的交通事故当事人问道这个问题,即我的车子损害很严重,修理费用也花费了很多,可不可以要求对方赔偿我的车子的贬值损失?郭美美的都可以赔,我的也可以吧?
对于类似问题,那么车辆贬值损失到底能不能主张呢?详细分析如下:
案例
网络化名郭美美的郭美玲驾驶玛莎拉蒂与中粮集团的奥迪轿车相撞,经认定中粮司机吴先生负全责。由于双方就赔偿事宜一直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郭美美将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司机吴先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诉至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直属支公司赔偿郭美美车辆维修费2000元;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吴先生承担连带责任赔偿车辆维修费39万元、车辆贬值费21.3万元,共计60.3万元,同时驳回郭美美其他诉讼请求。
现在车辆贬值费在各地法院均有相关案例,也不乏有驳回的情况。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首先法律规定不是太明确,目前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不支持车辆贬值费。学者认为不是所有车辆发生碰撞后都有贬值损失,如刮、蹭等轻微的损伤,经过修理后完全可以恢复。有时车辆贬值损失数额不好确定。同时车辆贬值损失是在未来可能发生的间接损失,只有在交易过程中才会产生,若不进行交易,就不存在有损失;第二种观点支持车辆贬值费。首先车辆贬值损失是一种因侵权造成的客观财产利益损失,肇事车修复后,即便可以继续使用,但其使用价值必然会受到影响,往往出现故障率升高、密封不好等问题,舒适性,安全性、耐用性均有一定程度的下降。并且汽车交易市场对于有事故之汽车,估价比无事故者低。同时他们认为车辆贬值损失是侵权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车辆价值减损的直接原因是交通事故,而不是自然使用和磨损所致,更不是交易贬值损失。该损失在肇事发生后就客观存在,是车辆本身固有价值的减少,不因车辆是否出卖而改变。最后,车辆贬值损失具备量化条件,司法实践中,有专门从事旧机动车鉴定估价的专家和机构,能够对车辆贬值损失作出鉴定结论。 
律师建议
在车辆贬值损失暂无法律明确规定且逐渐被司法实务界认可的契机下,主张该损失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应当选择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认定贬值损失。目前,有资质的一般为各地价格认证中心或者价格评估事务所,一般采用成本法来鉴定并确定减值额。 
2、应当将案件经过法院选择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避免自己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3、车辆贬值原因的区分。车辆的价值取决于多方面,有市场行情因素,有技术因素。若本身车辆价值贬值取决于市场行情因素较大,而交通事故对车辆本身价值影响较小或者修复后能够回到受损前的状态的,这样的贬值损失在司法实务中就很难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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