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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试宪法讲义:关于国家机关体系的宪法条文

发布日期:2015-11-24    文章来源:互联网
关于国家机关体系的宪法条文

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第5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8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第95条: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第96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

第105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第12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第12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

第12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第13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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