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法律常识 >> 查看资料

无因管理中本人有什么义务?

发布日期:2015-11-26    文章来源:互联网
    核心提示:无因管理中本人有什么义务?本人对管理人的义务有三项,分别是支付必要和有益的费用;清偿必要和有益的债务;赔偿管理人因管理事务而受到的损害。下面就由110网为您介绍。

  管理人管理事务对本人有利,且不违反本人明示的或可得推知的意思;或者管理人管理事务虽然违反本人的意思,但是管理人的管理行为是为本人尽公益上的义务,或者是为其履行法定的抚养义务,或者本人的意思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管理人与本人之间产生法定之债。管理人对本人享有请求权,本人有履行给付的义务。这里所说管理事务对本人有利,不是针对管理的结果而言,而是指管理事务承担本身。管理人不担保管理的结果,本人应承担其危险性。本人对管理人的义务有三项:

  第一、支付必要和有益的费用。

  管理人为本人支出必要或有益的费用的,管理人有权请求偿还。本人必须支付管理人相应的费用。本人支付的费用,以必要或有益为限,是否必要或有益,依支付时的客观标准加以认定。

  第二,清偿必要和有益的债务。

  管理人因管理事务而负担的债务,本人必须为之清偿。如管理人管理事务,是以本人的名义订立法律行为时,本人得承认该无权代理行为,使其法律效果归属本人,而免除管理人的债务。本人清偿的债务,也以必要或有益者为限。

  第三,赔偿管理人因管理事务而受到的损害。

  管理人在为本人管理事务时,受到损害,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可以向本人请求赔偿。管理人的损害与管理事务之间必须有相当的因果关系。例如管理人为他人救火而受伤,住院治疗花费的医疗费,本人应为其进行赔偿。管理人因管理事务而死亡时,本人应承担丧葬费用和法定抚养费用,管理人的继承人可以向本人请求。本人的赔偿范围应为管理人的直接损害,不应为管理人的管理报酬。除非管理人所管理的事务,属于管理人的职业范畴,管理人可以向本人请求报酬。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陈祖权律师
广西桂林
朱学田律师
山东临沂
周磊律师
江苏无锡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牟金海律师
山东东营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24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