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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首例呼气式酒测结果判处实刑的危险驾驶案

发布日期:2015-11-30    作者:110网律师
我市首例呼气式酒测结果判处实刑的危险驾驶案2015-11-27 成都交警  为依法惩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成都交警充分发挥重案大队的执法拳头作用,通过认真研究法律法规,突破传统办案思维,强化调查取证意识,于近期成功侦办成都市首例呼气式酒测结果判处实刑的危险驾驶案,彰显了成都交警打击醉酒类危险驾驶类违法案件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的决心,有效的震慑了醉酒类危险驾驶类犯罪行为。
  自2015年11月10日“铁拳行动”开展以来,我市交警共查处248起醉驾,刑拘48人,取保候审200人。

  2015年8月19日晚,交警五分局民警挡获一辆号牌为川AR84XX红色福克斯牌小型轿车,驾驶员漆某某(女)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现场对嫌疑人漆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测试,测试酒精浓度为137毫克/100毫升,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为逃避警方打击,漆某某以“肚子痛,需要上厕所”为由,利用现场无女民警,无法近距离看守的空隙,从路边树林逃逸。
  2015年8月28日,交管局重案侦查大队对该案进行侦办过程中,认真研究醉驾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规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一款“在抽取血样之前脱逃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的规定,开展大量的外围取证,将嫌疑人当天吃饭喝酒、驾驶路线、逃跑路线、民警现场查找等情况逐一还原。固定对嫌疑人漆某某的挡获、拒绝抽血检验、逃跑、现场查找的证人材料,并对嫌疑人进行辨认,制作辨认笔录,固定证据。通过连续作战,重案大队在16个小时内完成全部证据收集。在大量证据面前,漆某某如实供述了醉酒驾驶机动车行为。
  2015年10月27日,成华区检察院依法对涉嫌危险驾驶罪的犯罪嫌疑人漆某某提起公诉。

  在法院案件审理质证过程中,法院采信了公安交警部门在案件办理中搜集的全部证据材料,将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作为认定醉驾的依据,并将漆某某为躲避检查从现场逃离作为量刑的从重情节。2015年11月3日,成华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漆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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