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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和补助(补贴)、奖励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12-03    作者:柴海艳律师
大政办发 [2013] 51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和补助(补贴)、奖励若干问题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5月29日
                

                          大连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和补助(补贴)、奖励若干问题的规定
  

     为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实施意见》(大政发 [2012] 28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凡在本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国有土地上,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单位、个人房屋的,适用本规定。
  一、关于住宅房屋产权调换的规定
  (一)按照原房屋建筑面积,实行“征一还一”。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45平方米的补助至45平方米。补助面积部分被征收人每平方米需缴纳900元。多层安置到高层的,在原建筑面积(原建筑面积不足45平方米的按45平方米计算)基础上免费增加20%。以上为被征收人的应得面积。
  被征收人按市内四区土地级别由高级别安置到低级别地区的,在上述应得面积的基础上,可再享受适当免费安置面积。其免费增加住房安置面积的比例,按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屋所处的具体土地级别情况予以确定,并在制定征收补偿方案时一并公布。
  (二)被征收人应从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房屋中选择最接近其应得面积的房屋作为安置房。安置房面积超出应得面积5平方米以内(含5平方米)部分,被征收人按3800元/平方米的标准投资;超出5平方米部分,按征收时货币补偿价格投资。
  被征收人选择的安置房建筑面积小于其应得面积的,差额面积部分双方按征收时货币补偿价格结算。
  (三)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每户给予3万元的搬迁奖励。
  (四)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搬迁期限内集体(以栋为单位)完成搬迁的,每户给予2万元的集体搬迁奖励。
  (五)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内(含100平方米)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为每户2000元/月;100平方米以上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为每户2500元/月。
  (六)搬家补助费800元/户。
  (七)电话迁移费、网络迁移费、有线电视迁移费按相应规定支付;个人有偿安装的煤气设施费用据实返还。
  二、关于住宅房屋货币补偿的规定
  (一)以二手房的市场评估价格(含装修费)作为补偿标准,在此基础上增加不超过30%的政府补贴,且补偿标准加上政府补贴不得超过相同或临近地段普通商品房销售平均价格。以上最终确定的价格为货币补偿价格。
  (二)原房屋建筑面积不足45平方米的补助至45平方米。补助面积部分的补偿标准为货币补偿价格每平方米减去900元。
  (三)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每户给予3万元的搬迁奖励。
  (四)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搬迁期限内集体(以栋为单位)完成搬迁的,每户给予2万元的集体搬迁奖励。
  (五)向被征收人支付12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内(含100平方米)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为每户2000元/月;100平方米以上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为每户2500元/月。
  (六)搬家补助费800元/户。
  (七)电话迁移费、网络迁移费、有线电视迁移费按相应规定支付;个人有偿安装的煤气设施费用据实返还。
  三、关于住宅房屋过渡期限延长的规定
  (一)实行产权调换,采取过渡安置的,如果因战争、重大自然灾害、政府禁令等不可抗力造成过渡期限延长,延长期间的临时安置补助费仍按原标准执行。
  (二)非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延长过渡期限的,应当自过渡期限届满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超期在1年以内(含1年)的,在临时安置补助费原标准的基础上增加30%;超期在1年以上的,在临时安置补助费原标准的基础上增加50%。
  (三)过渡期限届满或在过渡期限内,被征收人收到办理安置手续的通知(以在《大连日报》进行公告的方式)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地点办理安置手续。被征收人办理完安置手续或逾期不办理安置手续的,均不再向其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四、关于征收范围内违法建筑和临时建筑的规定
  (一)征收范围内存在的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征收时不予补偿;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残余价值予以补偿。
  (二)征收经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建成的临时建筑,属于使用人自住、具有常住户口、别处确无房屋的,按征收时我市保障性住房政策解决其住房问题。
  五、关于征收属于落实私房政策房屋的规定
  征收属于落实私房政策带户返还的私有租赁房屋,对房屋所有权人按照原房屋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权属证书中记载的建筑面积)和该地块征收补偿方案中确定的货币补偿价格全额予以货币补偿。
  房屋承租人享有与公有住宅房屋承租人同等补偿安置的权利,选择产权调换的,原房屋建筑面积和补助面积部分需每平方米缴纳900元;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偿标准为货币补偿价格每平方米减去900元。
  六、关于征收公有非住宅房屋的规定
  征收与房屋所有权人具有合法租赁关系且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非住宅房屋,房屋所有权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租赁关系继续保持;房屋所有权人选择货币补偿,房屋承租人属于公有制(国有、集体所有制)单位或承租房屋为原市房产、网点办等管理部门的直管用房,且持有大连市公有非住宅房屋租赁合同书的,货币补偿金的30%支付给房屋所有权人,70%支付给房屋承租人,房屋租赁关系终止。
  其他租赁公有非住宅房屋的补偿问题,按租赁协议的约定或由政府相关管理部门确定。
  七、本规定中关于补助(补贴)、奖励部分,在房地产市场价格出现较大波动时,将适时予以调整。
  八、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颁布前已颁发拆迁许可证的项目,仍按当时拆迁补偿标准和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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