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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输血十八年后查出感染丙肝

发布日期:2015-12-04    作者:刘德斌律师
河南省孟州市一男子在医院输血,18年后被查出感染丙肝。近日,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医疗事故责任纠纷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被告医院赔偿原告各项损失4.7万余元。
  1992年10月,顾某因受伤到焦作市某医院进行治疗,一个月后出院。2010年底,顾某因身体不适,重新到该医院进行检查,被告知患了丙肝。顾某回忆当时自己出血较多,医生为他输了血,输血后顾某并没有出现任何不适反应。但是顾某认为,家人的丙肝抗体均呈阴性,所以自己没有其他感染丙肝的途径,一定是那次输血导致自己得了丙肝。于是,顾某和该医院进行交涉,希望该医院能够赔偿自己。然而,该医院相关负责人表示,顾某当年并没有在该医院输血,而且,中间相隔时间太久,顾某得丙肝和在该医院治疗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为治疗此病,顾某支出了大量费用,在与该医院协商未果后,将该医院告上法庭。
  庭审中,被告医院否认原告顾某在该院输血的事实,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
  法院审理认为,顾某作为成年人,其父母、爱人、子女的丙肝抗体均呈阴性,可以排除性传播和母婴传播的可能。丙肝病毒进入人体后,会有一段时间的潜伏期,最长可达20年,且没有任何症状。该案中被告医院没有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该院不存在医疗过错。因此认定顾某感染丙肝与被告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
  医院为何要承担举证责任?
  为何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推定顾某得丙肝和在被告医院治疗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该案一审承办法官对此作了详细解读。
  该法官说,民法上的因果关系首先是事实上的因果关系,也就是说被告的行为对于被害人人身或财产上损害的发生具有原因力;其次是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即在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具备时,被告的行为未因法律政策或其他因素的考量而免除赔偿责任。
  他说,所谓举证责任倒置,指基于法律规定,将通常情形下本应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一般是原告)就某种事由不负担举证责任,而由他方当事人(一般是被告)就某种事实存在或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该方当事人不能就此举证证明,则推定原告的事实主张成立的一种举证责任分配制度。在一般证据规则中,“谁主张谁举证”是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而举证责任的倒置则是这一原则的例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列出了举证责任倒置适用的几个情形,第八种情形具体解释为: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由此可以看出,被告医院负有举证责任。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医院虽否认原告顾某在本院输血的事实,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因此可以推定医院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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