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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放高利贷”合同无效

发布日期:2015-12-05    作者:王景林律师

借款“放高利贷”合同无效
一、案情介绍
2008年5月至2009年4月,陈某向李某夫妇二人陆续借款700万元,用于发放高利贷,双方约定每月支付4%或5%的利息。借款后,陈某曾向李某夫妇支付过233万元利息。2009年6月以后,陈某不再支付利息,也不归还本金。无奈之下,2014年7月,李某夫妻起诉陈某,要求陈某归还700万元本金及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利息。
二、法院审理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夫妇明知陈某借款用于对外发放高利贷,仍然向其出借资金,此行为有损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法律规定,该借款行为应认定为无效。认定无效后,陈某应返还本金及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对于陈某已支付的233万利息,可以冲抵本金。冲抵后尚欠本息,陈某应当依法返还。
三、法律依据
《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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