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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罪犯分类制度的比较与思考

发布日期:2004-12-22    文章来源: 互联网

  罪犯分类制度是监狱制度的重要内容,深入进行中外罪犯分类制度的比较研究,对推进我国正在进行的罪犯分押、分管、分教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一、中外罪犯分类制度的比较

  (一)从分类制度的历史沿革上比较

  国外罪犯分类制度产生于16世纪末。一般认为是1595年、1597年荷兰建立的男犯监狱和女犯监狱。这种模式对世界各国影响很大。此外,英国16世纪中期,也建立了矫正院、感化院。这可以认为是罪犯分类制度的萌芽,从罪犯分类制度的分期上看,这是初创阶段。这一阶段一直持续到18世纪末。最典型的分类制度是美国。1773年,美国建成沃尔特街监狱,监狱根据囚犯的性质分别关押。经过近3年世纪的发展, 国外罪犯分类制度进入形成时期,尤其是具有监狱改革里程碑意义的宾夕法尼亚制和奥本制在美国诞生。这对世界罪犯分类产生了广泛影响。此间,英国、德国、日本等国家都大力推进包括罪犯分类制度为主要内容的监狱制度改良。尤其应当注意的是,自1846年起,国际监狱会议在罪犯分类制度的发展中起了积极推动作用。罪犯分类制度的创新从20世纪初开始,大约持续了50年。罪犯分类工作创造了诸如矫正、康复的多种模式。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罪犯分类制度同其他社会政治制度一样得到较快发展,是罪犯分类制度的发展时期。这一时期,罪犯分类制度具有广泛性、规范性、科学性、组织性的特点。罪犯分类方法、体系、理论得到全面创新。从国外罪犯分类制度的历史沿革上看,其历史分期具有明显阶段性。

  我国的罪犯分类制度的阶段性也很明显。只是现代意义上的分类制度起步很迟。

  我国监狱制度肇始于夏,历经各代封建王朝,及唐而盛。然而19世纪,西方各国罪犯分类制度已进入形成期时,我国还仍“沿用唐律”,监狱制度陈腐落伍。直至清朝,在刑罚体系中,仍沿袭笞、杖、徒、流、死五刑,并且继续实行凌迟、枭首、戮尸、缘坐、刺字等酷刑。清末,“始倡改良司法监狱之议”。光绪28年(1902年),山西巡抚赵尔巽奏准各处通设罪犯习艺所,收军流徒等罪犯人习艺所习艺,依罪行轻重,而定时间长短。第二年,遣、军、流、徒便改称为“收容所习艺”。这样,“中国近代的徒型从此诞生”。由此可以认为,清末光绪年间,中国监狱制度中的罪犯分类有了初步萌芽。

  清末宣统二年(1910年)中国第一部监狱法典草案《大清监狱律草案》诞生。该《草案》虽因辛亥革命而未能颁行,但对中国近代监狱制度产生重大影响。其中,对罪犯的分类规定明确具体。《草案》注重了罪犯的性别、年龄、罪质以及个人特点,由此,把监狱分为男监、女监,依据自由刑的种类设置徒刑监、拘留场、留置所,实行分房制,开辟“特设监狱”拘禁18岁以下的刑期满2月以上的少年犯。同时, 《草案》要求对接收的囚犯必须“调查其身格及个人关系”,即调查囚犯的相貌、年龄、出生、职业、经历、性格以及社会关系等等,从而确定对囚犯行刑处遇的标准。《草案》对犯人的教诲也体现了教育刑个别化原则。如根据囚犯的表现,分别给予增加接见次数、自备文具、阅读自带书籍等奖赏或叱责、禁止接见、停止运动等惩罚。

  民国北京政府时期,于元年颁布《暂行新刑律》,规定自由刑分为徒刑、拘役两种,皆采用劳役制。其后陆续颁行了一些监狱改良制度,其中最重要的是《监狱规则》,依《规则》,各徒刑监、拘役监、幼年监、女监等,在同一区域内,应严分界线。

  然而,清末民初监狱仍未摆脱旧监狱的酷刑、腐败况况,对罪犯分类亦是粗放的,根本谈不上科学。

  直至新中国的成立,中国监狱制度才真正走上文明的轨道。不过,分类制度的推行仍处在低水平上,按照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的规定及以后的实践,我国监狱分为监狱、劳改队、少管所、拘役所、看守所。罪犯分不同类型进行关押。直至80年代,上海的部分监狱开始罪犯分押、分管、分教的试点。此后,不少监狱也相继尝试分类工作。

  1989年,司法部在总结部分监狱分类工作的基础上,提出对罪犯试行分押、分管、分教的实施意见,明确“横向分类、纵向分级,分级处遇、分类施教”的原则,同时,提出纯度要求。自此,全国大部分监狱按暴力型、财产型、性犯罪等实行分别编队。

  进入90年代后,全国各地在对罪犯分押的基础上,注意创新对罪犯的分类教育和分级处遇工作。司法部监狱局还编写了按不同犯罪性质进行教育的教材,收到了一定的效果。江苏省则积极探索对犯人分级处遇的制度,如对表现好的罪犯实行特优会见(24小时)、亲性热线电话、离监探亲、外出参观、亲情会餐、出监试工等,对激励罪犯改造起到了积极作用。黑龙江、山东、上海、江苏等省市区还试点开展了心理矫正工作,并积累了初步经验。上述工作,作为罪犯分类制度的重要内容,正不断探索新形式、新途径,罪犯分类制度正走向创新发展时期。

  (二)从分类制度的指导理论上比较

  分类制度的产生、发展、创新无不伴随着分类理论的研究的深化,直接受到分类理论的指导

  外国罪犯分类制度与中国罪犯分类制度在指导理论上基本上是一致的,只是中国罪犯分类制度理论比外国罪犯分类制度理论滞后得多,也不成熟,且指导作用不大。

  国外罪犯分类制度初创时期就深受先进的刑罚思想的影响,可以说是资产阶级革命胜利的产物,如天赋人权思想、罪刑法定思想、罪刑相适思想。犯罪古典学派思想的影响占有重要地位。尤其是罪犯分类制度的创新时期,行刑个别化原则影响广泛,以至在美国矫正实践中创造了医疗模式、康复模式。医疗模式深受实证主义犯罪学派的影响。如犯罪人的生理、心理失调理论,罪犯改造必须针对个人进行的理论等。在进入20世纪以后,犯罪学家们从更广泛的角度研究犯罪与罪犯改造工作。

  而在罪犯分类的发展时期,犯罪学、社会学的理论被广泛应用于罪犯分类,同时对罪犯分类本身的研究也进入了一个全新的时期。如安全分类、需要分类、个性分类等。

  中国旧监狱制度深受封建主义的威吓和重刑主义的影响。19世纪,帝国主义的入侵掠夺带来了资产阶级政治法律学说,在监狱改良思想影响下,教育刑开始确立。清末狱制改良者沈家本在《监狱访问录序》中就明确了监狱行刑的目的是“监狱者感化人而非苦人、辱人者也”(注:(清)沈家本《寄yí@①文存》)。可是这一思想并没有直接影响到监狱。在1910年之前的历届国际监狱会议均不给中国代表资格,尤其1907年的荷兰“海牙保卫和平会议”上,因中国狱制落后,而把中国列为三等国,给中国清政府以深深刺激。在此背景下,资产阶级进步人士的代表试图变法。在双重压力下,清政府下决心改革狱制,修订律例。《大清监狱律草案》贯彻教育刑论,把监狱作为执行自由刑、限制受刑人自由,使受教化、服国法而后复归社会的场所。这即是“近代监狱采用教育刑论不同于古代监狱以报复惩罚为目的的根本标志”(注:薛梅卿、叶峰《旧中国第一部监狱法典-〈大清监狱律草案〉的立法意义》(载1987年第1期《政法论坛》))。

  乃至新中国成立,我国贯彻马克思主义改造人类、改造社会的伟大思想,监狱的根本宗旨是把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其教育刑的理论得到切实执行。1994年《监狱法》的颁布,使教育刑的主导理论有了法律保障。

  (三)从分类制度的监狱建筑上比较

  监狱建筑是罪犯分类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监狱制度文明、进步的一个标志。可以说,罪犯分类制度离不开监狱建筑的变化。在国外罪犯分类的历史上,监狱建筑被作为一项非常重要的内容。其内容包括监狱布局、监狱设计、监狱工程等。

  这一点,在国外罪犯分类制度的形成时期表现得特别明显,并在18世纪末19世纪初就得到了一些监狱改革家、思想家的注意。边沁设计了圆形监狱,以利于犯人悔改。边沁还主张监狱应建造在靠近城市的地方,以便对社会公民起到警醒作用。此后的美国监狱深受此影响。19世纪,俄国修建了容纳1150名囚犯的单间监狱。至20世纪初,这种单人囚室已达近万间。同在19世纪,日本建造了国际巢鸭监狱,这是一所拘禁外国人的规范化西洋式监狱。

  在中国犯罪分类制度的演进中,监狱建筑也曾占有极其重要的位置,还甚至提出了“改良监狱,以改良建筑为根本问题”(注:孙雄《监狱学》)的思想。

  在清末,各处监狱“尚为无限制之杂居”(注:孙雄《监狱法》)。

  清末沈家本在《与戴尚书论监狱书》中就明确提出“此时建筑,必须以容五百人者为度,其地非见方六、七十丈,不敷各种房屋之布置”(注:沈家本《寄yí@①文存》)。在1907年沈家本上奏中,把监狱建筑作为第一个办法:监狱必须“改建新式”,以分房制、阶级制为最善“”以扇面形、十字形为最宜,具体范例为日本巢鸭监狱“(注:[日]岛田正郎《清末之狱制改革及大清监狱制例之编纂》载《中华学术与现代文化》丛书九·法学论集)。《大清监狱律草案》也明确规定分房拘禁。民国元年,设立京师模范监狱,建筑图式,由日本监狱局事务官小河滋次郎所规划设计,用双扇面形,各分5翼,有昼夜分房、 夜间分房、杂居之别,还设有幼年间、病监。不过,此后建筑的不少模范监狱大多简陋。

  新中国成立后的监狱建设因受财力影响,提倡因陋就简,大多采用芦席棚、茅草房、谈不上建筑。更为重要的是监狱大多建在山区、滩涂、湖边,严重影响了监狱工作的发展,留下了至今无法弥补的后遗症。

  1944年全国范围内的创建现代化文明监狱之后,一些省市开始注意监狱建筑的布局、式样,并以安全、庄重、文明为其基本要求,监狱建筑突破了过去的旧、土、简的状况。如上海的青浦监狱、广东的番禺监狱、东莞监狱、浙江的第一监狱、江苏的南京监狱、苏州监狱等。但监狱设计的科学性还不够。

  更值得人们深思的问题是监狱的布局。近几年来,上海、云南、浙江等实施了“靠城”战略,由农村、山区搬往大城市附近、交通沿线附近,增加了监狱工作的吸引力,对稳定社会秩序产生重要作用。然而也有的省市正在将清政府、国民政府时期建在城市的监狱搬到农村、城郊,腾出监狱的地皮去创造“黄金效益”

  (四)从分类制度的产生动因上分析

  外国罪犯分类制度的初创时期以及后来的几个时期,除了资产阶级的先进刑罚思想外,它还和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紧密结合在一起。外国罪犯分类的产生,都是发生在资产阶级革命胜利的国家,因为分类制度的理论是建立在资产阶级人权观念以及刑罚思想的基础上的。离开这一点,分类制度不可能产生。可见,包括罪犯分类制度在内的监狱制度是资产阶级巩固政权,巩固革命成果的需要,也是资产阶级革命成果的表现。监狱作为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巩固统治阶级的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在阶级社会具有其他各个部门不可替代的作用,社会主义社会尤其不能例外。

  中国罪犯分类制度虽发生在清封建政府摇摇欲坠的时刻。1840年鸦片战争,帝国主义列强的炮火打开了清政府紧闭的大门,“刑罚、审判、监狱之不良”成为帝国主义维护在华领事裁判权的借口。于是清末有识之士提出监狱是“测其国度之文野”(注:(清)沈家本《奏实行改良监狱宜注意四事折》)的标尽,甚至监狱立法“几视为国际之竞争事业”(注:(清)沈家本《奏实行改良监狱宜注意四事折》),“监狱尤为内政外交最要之举”(注:(清)沈家本《奏实行改良监狱宜注意四事折》)。可见,监狱在当时,已提到与国家强弱、文明野蛮、进步落后的高度。正是基于这样的背景,包括罪犯分类制度在内的监狱制度改良才列入清政府的日程。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监狱以“改造人为宗旨”,积极推进监狱工作科学化,罪犯分类制度作为监狱工作科学化的重要内容,被列上日程。罪犯分类制度成为改造犯人的重要措施,是我国监狱制度文明化的必然选择。

  (五)从分类制度的操作程序上分析

  罪犯分类制度是一项事关政权建设的政治制度,而且其操作性很强。

  国外监狱的罪犯分类制度其操作由简单到复杂,由粗放到科学,走过了数百年的发展历程。分类制度之初是男女分监、老幼分监,其后逐步发展为未决犯、已决犯,因贪利的、不贪利的,初犯、累犯分监等。再后根据安全警戒等级将犯人划为有危险的、危险性不大的和没有危险的犯人。这其实是对监狱的分类,由监狱的分类引起犯人的分类。到了20世纪,罪犯分类制度摆脱粗放的模式而逐步走入科学化的轨道。甚至1950年的海牙“国际刑法及监狱会议”,对罪犯分类的用语作出明确的解释:分类被认为是在年龄、性别、前科、精神状态等因素上将犯人分别关押。

  美国被认为是实行罪犯分类制度较先进的国家。美国不仅按照罪犯的精神、智力、教育状况、心理状态(恶习程度)进行分类,而且制作成量表,并吸收心理学家、社会学家、精神病学家的广泛参与。罪犯的分类被划成3个阶段:初始分类、重新分类、释前分类。现在,英国、德国、日本、俄罗斯等国对罪犯的分类也大多进入量化阶段。

  相比较,我国的罪犯分类制度,从清末开始至新中国成立前的半个世纪中,也只是男、女犯,未成年与成年犯的分类,处于比较原始的水平。

  新中国成立后,根据罪犯刑期长短、性别、年龄进行了大致分类。1989年后,在此基础上,又按犯罪性质进行分类。一些监狱探索创建过刑期、职业犯的分类并取得积极成果。上海市监狱系统针对1991年司法部监狱局提出的分类标准的缺陷,一些监狱探索在此基础上的再分类,如将性犯罪中的强奸罪犯人单独分离出来;如以犯罪动机为标准,参照犯罪意识将暴力犯人单独分离出来;如以犯罪动机为标准,参照犯罪意识将暴力犯分为利欲型、性欲型、称霸型、激情型等。这些以犯罪成因、罪犯改造为基础的再分类(注:参见陈士涵《罪犯分类模式新探》,载中国监狱学会《监管改造理论研究》(内部资料)),其科学性较前大大增强,但从总体上说,我国的罪犯分类制度由于受到众所周知的各方面的限制,比国外先进的分类制度大致要落后50年,甚至更长。罪犯分类工作面临新的突破。

  二、中外罪犯分类制度比较的思考

  研究中外罪犯分类制度其意义不仅仅是找出中外罪犯分类制度的异同,具有历史的价值,其更为直接、更为深远的意义在于,通过比较找出中国罪犯分类制度的优势与不足,以便在21世纪的罪犯分类中吸取、借鉴外国罪犯分类制度的有益之处,推进中国罪犯分类制度向更高层次发展。

  (一)必须提高认识,把罪犯分类制度放到事关政权建设的高度

  罪犯分类制度看似一项单纯的工作制度,但其背后蕴藏着社会文明进步的程序,是社会制度的缩影。这早已被古今中外的监狱制度所证实,也早已被有眼光的古今中外的政治家所公认。在清末,就是因为中国监狱制度的野蛮落后、酷刑而被抑为三等国,而帝国主义则可以以“监狱之不良”为借口,攫取了在华的领事裁判权。可见,监狱制度事关国家地位、事关政权建设决不是危言耸听。

  我们是以马克思主义作为指导的,其思想之先进、科学,远非清末大臣、君王所比。恩格斯早在19世纪《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就论述过:构成国家“这种权力的,不仅有武装的人,而且还有物质的附属物,如监狱和各种强制机关,这些东西都是以前的氏族社会所没有的。”这就清楚地表明,监狱等“附属物”在阶级社会是普遍存在的。我国现在还处在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有市场经济的商品交换,有阶级、有社会矛盾,因此,监狱等作为构成国家权力的“附属物”不仅不能被消强或取消,而且必须大大加强。然而,由于市场经济将人们的眼光导向金钱,监狱工作在一些人的眼中便不再重要了。这是非常危险的。

  作为监狱制度重要内容的罪犯分类制度同样非常重要。我国的监狱是以“改造人为宗旨”的,而不是以报复、恐吓、威慑为能事。所以罪犯分类制度的宗旨是将大多数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这里必须提到的是,目前我国的罪犯分类制度还存在很多缺陷和不足,与世界罪犯分类制度的普遍做法和发展趋势比还有很大差距,因此,必须迎头赶上,方显出社会主义制度比资本主义制度具有无比的优越性。否则,便没有足够的说服力。

  (二)必须强有力地推进罪犯分类制度向纵深发展

  人类社会即将跨入21世纪,这是充满希望的世纪。监狱工作面临新的挑战和机遇。中国的监狱工作正进一步开展创建现代化文明监狱工作,建立面向世界的中国现代监狱制度(注:张晶:《建立面向21世纪中国监狱制度》,1997年第4期《中国监狱学刊》)。 为了更好地使中国监狱制度体现出文明、进步的特征,必须认真吸收、借鉴中外罪犯分类制度的经验,为我所用。并在此基础上加以创新。

  纵观中外罪犯分类制度推进过程,必须解决好下列问题:

  1.提高对罪犯分类制度重要意义的认识。此观点见前述。

  2.必须增强犯罪分类制度工作的科学性。国外罪犯分类制度进入发展时期后,罪犯分类大多通过分类中心按照量表及测试结论进行,其量表的内容具体、明确、涉及面较广。其测试多由心理学家、社会学家等专家组进行,人的主观随意性非常小。相比较我国目前的罪犯分类还依据罪犯刑期、犯罪性质认定,虽然可能解决了交叉感染问题,但深度感染问题的情况严重。再从分类实施上看,我们的罪犯分类工作只是由集训入监队的少数干部根据犯罪性质排队“归堆”;从教育内容上,也处于浅层次,满足内容陈旧,多年不变的几次大课。而且更科学的方法来矫正恶习,几乎缺乏这方面的实践。可见,罪犯分类制度的科学性任重道远。

  3.必须系统推进罪犯分类工作。罪犯分类工作不是单纯一项工作,而是涉及方方面面,忽视其中任何一个方面,均不能达到预期效果。如监狱建筑问题、监狱工作人才的培养问题、监狱工作地位问题等。

  (三)必须发挥理论的先导作用

  没有理论指导的实践是盲目的实践。罪犯分类制度的建立同样有赖于监狱理论的繁荣与创新。从外国罪犯分类制度的实践看,无论是初创时期、形成时期,还是创新时期、发展时期都涌现出一批理论家。尤其是不同的历史时期,罪犯分类制度理论的流派也千差万别,由此形成了罪犯分类制度的丰富实践。这些理论的不断深入给监狱工作注入了新的生机和活力,推进了罪犯分类制度的不断深化与创新。

  中国近代的罪犯分类制度同样也毫不例外。其形成之初,仿学日本,并邀请日本事务小河滋次郎任清政府狱务顾问,在京师学堂主讲监狱学。

  由此观我国现今罪犯分类制度,虽然也刊发了一些文章,甚至也出版了专著,但总体上说理论研究深度不够,更未形成理论流派。直至今日,还未摆脱西方研究的理论框架和模式,使罪犯分类制度的深入推进受到一定阻碍。

  (四)召唤监狱改革家的脱颖而出

  罪犯分类制度是监狱工作的一项重要制度,要突破陈规旧式,有待于监狱改革家的出现。

  中外罪犯分类制度的历史也充分地表明,改革家发挥极其重要的作用。如英国著名监狱改革家霍华德、汉韦,美国政治家拉什在国外罪犯类制度初创时期曾发挥重要作用。在形成时期,英国的麦科诺基创造了“点数制”,而被后人称为“不定期刑运动”的发起人。比利时人类学家贝尔贝克在1920年创造了犯人分类调查,如此等等。中国清末的监狱制度改革也得益于政治家的进步主张及竭力推进。如两江总督刘坤一、湖广总督张之洞以及后来的山西巡抚赵尔巽等,对推进封建狱制向现代狱制的转变起到积极作用。清末法学家沈家本更是清末监狱改良者的巨擘和先驱。其进步思想直至今日仍具重要参考意义。

  新中国成立后,人民安居乐业,监狱工作也取得了空前成就。然而就监狱改革家而言,至今未有公认的能与霍华德、沈家本相同份量的监狱改革家。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其根本的原因大概在于监狱工作一直社会地位太低,监狱改革无法借助上层的力量得以推进。

  (五)推进中国罪犯分类制度,必须学习西方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

  改革开放20多年,学习外国先进的经验为我所用已不是新鲜的话题。然而,提到监狱制度也要学习西方是需要勇气的。因为:一是我们一直以为世界先进监狱制度非中国莫属,学习西方岂不是无稽之谈;二是政治上的恐惧,认为政治制度上不能学习外国。至今这些思想上的障碍未能得到清除。

  学习外国尤其是西方国家的先进经验,不仅仅在于如上文所述外国确实有先进的、科学的经验值得我们学习;还在于监狱制度早已国际化、全球化,任何一个国家想独身于世界之外,其结果只能是落后,更何况我们还是一个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发展中国家。

  学习西方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就罪犯分类制度而言,必须在下列方面有所突破。

  一是在罪犯分类制度的组织程度上突破。要把罪犯分类工作放到监狱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精心组织,落到实处。要建立省级分类中心,实施规范化的罪犯分类甄别鉴定工作。二是在罪犯分类制度的科学性上突破。要逐步培养一支有现代知识、技能的监狱人民警察队伍,尤其要适应专家治监的趋势,培养专门人才。同时,借鉴西方经验,监狱应聘请社会学家、心理学家与罪犯分类工作。有了这样的人才,制定量表,科学分类就不再是空谈。同时,加强理论研究,指导罪犯分类工作健康开展。三是在罪犯分类制度的规范性上突破。要通过制定出若干制度使分类工作规范化,减少随意性、主观性,不能满足形成上的分类。四是在罪犯分类制度的保障性上突破。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不是经济实体,政府应采取更加积极的保障政策,使监狱机关的精力真正放在对罪犯监管改造上,而不是生存上。这个问题说到底是把监狱工作放到什么样的位置上的大问题。

  张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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