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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试宪法讲义:英国宪法惯例

发布日期:2015-12-08    文章来源:互联网
英国宪法惯例。

(1)下院每年至少举行会议一次,会议议案采用三读程序。

(2)王权实际由大臣行使,国王是虚位元首,代表国家象征统一。实行两党制。英王中立,超越各党派。不出席内阁会议,对于大臣们作出的决定或建议,他总是接受;对于议会的法案,他总说同意。

(3)首相由下院占多数席位的政党的领袖担任,如果选举后没有任何一个政党在下院中占半数以上席位,首相就由英王决定任命。

(4)英王不得拒绝首相呈请解散任期届满前的下院重选的要求。除非英王认为现在的国会很称职,提前大选会对国家经济有害,或者已经找到了一位适当的人选来接替现任首相的职务。而这种情况几乎是不存在的。

(5)首相在政府中居于首要地位,首相如辞职,就意味着政府全部改组。

(6)内阁集体对下院负责,内阁如在下院得不到多数支持时,通常会引起内阁辞职,或者由首相提请英王解散下院而重新大选。如果解散议会重新大选反对党获胜,这时内阁必须总辞职,不得再次请求英王解散议会。

(7)对于一切有关自治领的事务,英王只能依据自治领政府的建议行事,而不能寻找其他的建议。

(8)“国王统而不治”和“国王不能为非”。

(9)首相主持内阁政务和首相自行组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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