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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申请书---新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5-12-12    作者:110网律师

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李XX 性别:男 民族: 汉族 出生:1991 年10月18日 住址:河南省XX县XX乡伊家村100号
确认有效的通讯地址:郑州市林科路与中州大道交叉口先帅之星四楼 邮政编码:450008
委托代理人:邹超
工作单位: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 职务:律师
现住址:郑州市林科路与中州大道交叉口先帅之星四楼
联系电话:15225062852
被申请人:XXXXX电子(郑州)有限公司
负责人:薛波 职务:总经理
住所:郑州市航空港区振兴路东侧综合保税区
联系电话:136630XXXXX;0371662XXXXX
仲裁请求:
1、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86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107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06782元;
2、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住院伙食补助费1800元;
3、鉴定费300元。
1项-3项共计178552元。
事实和理由:
2012年10月26日李亮到XXXXX电子(郑州)有限公司工作,月工资2600元,XXXXX电子(郑州)有限公司没有为李亮申请参加工伤等社会保险,2012年11月19日19时,李亮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伤,李亮被送往郑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2012年10月29日,XX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亮不承担事故责任,后经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3年8月28日作出豫(郑)工伤认定[2013]1230019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李亮为工伤。2014年8月5日,经郑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李亮为八级伤残。2015年4月24日,被申请人支付59780.5元后,拒不支付申请人余下工伤待遇费用。
综上所述,申请人因工受伤,依法应享受工伤的相关待遇,请贵委支持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此致
新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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