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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学讲义:著作权的内容

发布日期:2015-12-16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著作人身权

  1、与著作财产权相比有下列特征:

  (1)著作人身权指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以精神利益为内容的权利。

  (2)是不可以转让和继承的。

  (3)不受《著作权法》的限制,包括期限上的限制、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都不适用于著作人身权。

  △例外:发表权,与著作财产权一样受50年期限的限制。

  2、著作人身权内容

  (1)发表权

  A.发表权是指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作品的发表仅需要作者将其置于不特定多数人可以接触到作品的状态即属发表,至于该作品是否为他人所了解则不在考虑的范围之内。发表的方式多种多样,只要是能让不特定的多数人接触到作品即为发表。

  例如:出版作品、通过网络向公众予以公开作品、公开宣读作品、公开展出作品、公开讲授作品等均构成作品的发表。

  B.发表权内容包括:

  a、作者有权决定作品发表或不发表,何时何地发表以及什么形式发表等。

  b、作者有权禁止他人发表作品。因此未经作者许可讲未发表的作品置于公众可以了解的领域即属于侵害发表权。

  例如将未发表的作品传到网上供公众查阅,将作品予以复制并出售,等都属于侵害发表权的行为。

  C.任何作品,发表权一般只能行使一次,一旦被发表进入了公共领域就不再存在公开与不公开的问题了,因此也就不存在再侵害其发表权的问题了。作品发表以后,作者的发表权就行使完毕。

  D.作者死后的署名权:

  a、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在其去世后是否发表,亦应尊重作者本人的意愿。

  b、作者生前无表示者,推定为同意发表,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在作者死亡后50年内行使发表权。

  c、无继承人或者没有受遗赠人的作品或者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发表权由作品原件的合法持有人行使。

  △未经作者许可第三人擅自将作品予以公开不构成作品的发表,此时作品仍然作为未发表作品予以保护。

  (2)署名权

  A.概念:署名权指作者为表明其身份,在作品上注明其姓名或名称的权利。

  B.署名权内容:

  a、作者有权决定是否署名以及署什么名的权利,如本名、笔名、别名或艺名等。

  b、禁止他人在作品上署名。

  c、作品的署名权不能被放弃,也不能被转移。

  C.构成侵害著作权人的署名权

  a、未经许可在他人作品上署上自己的名。

  b、未经许可改变作者在作品上的署名方式,如署名时将作者的本名改为笔名。

  c、应当署上作者的名字而没有署。

  △作品的署名顺序,也是署名权的内容之一。

  (3)修改权

  A.概念:修改权指作者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其作品的权利。

  B.在某些情况下,作者的修改权受一定限制:

  a、报社、杂志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但对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

  b、如果著作权人许可他人将其作品摄制成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视为已同意对其作品进行必要的改动,当然这种改动不得歪曲篡改原作品。

  (4)保护作品完整权

  保护作品完整权指保护作品不被歪曲、篡改的权利。作品反映的是作者思想感情,未经作者的同意,他人不得擅自删改作品的内容。

  二、著作财产权

  △与所有权上相同,除了没有占有的权能外,使用权、收益和处分的权能均有。之所以没有占有的权能,完全是由于作品作为无物体的原因造成的,作者无法对其进行事实上的控制。

  1、使用权

  (1)复制权

  复制权是著作权中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权利。复制指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行为。

  △注意“临摹”不再是复制的一种方式。【题例】(08.卷三。单。21)

  (2)发行权

  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3)出租权

  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享有出租权的作品类型只能是电影作品、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和计算机软件,别的作品如图书等作品的著作权人不能享有出租权。

  (4)展览权

  展览权指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

  △美术、摄影作品原件所有权转移的,展览权由该原件的所有人享有。

  (5)表演权

  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一般指著作权人自己或者授权他人以演奏乐曲、上演剧本、朗诵诗词等方式,直接或者借助技术设备以声音、表情、动作再现作品的权利。

  △表演权包括两个方面:“现场表演”和“机械表演”,前者指公开表演作品,后者则是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题例】(04.卷三。多。 63 )

  (6)放映权

  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7)广播权

  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广播权,一般也是指作品通过电台、电视台广播,但不限于电台、电视台的广播,还包括其他形式的播放。

  (8)信息网络传播权

  著作权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与广播权相比,信息网络传播权强调与使用者的互动,即使用者可以在自己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

  ▲另外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等的权利也受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限制,根据《著作权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被许可人(实际上就是录音录像制作者)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题例】(05.卷三。单。16) (07.卷三。多。59)

  (9)摄制权

  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著作权人享有以拍摄电影或者类似的方式首次将作品固定在一定载体上的权利,将表演或者景物机械地录制下来,不属于摄制电影或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固定作品。

  (10)改编权

  指以原作品为基础,通过改变作品的表现形式或者用途,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题例】(08.卷三。单。 20 )

  △改编是一种再创作,是从原有作品派生创作出新作品的行为。

  (11)翻译权

  著作权人享有将作品从一种语言转换成另一种语言的权利。

  △翻译权适用于文字作品、口述作品、电影类作品以及一切以文字为其表现形式的作品。

  (12)汇编权

  汇编,指根据特定要求选择若干作品片断汇集编排成一部新作品。汇集而成的新作品在选择或者编排上体现独创性,在整体上成为新作品,因此,编辑人对编辑作品享有独立的著作权。

  (13)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17项规定了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作为一种兜底条款,对适应现实生活的发展而不断出现的新的权利内容是十分有必要的。

  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包括:注释权、整理权、制作录音制品的权利、按照设计图建造作品的权利、获得报酬的权利等。

  2、许可使用权

  许可使用权是指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许可他人使用作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但属于法定使用许可情形的除外。

  3、处分权

  (1)转让。

  由于著作权并非单纯的财产权,而是由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两种权利共同构成的,而人身权是不可转让的,因而著作权人不能将著作权完全转让给他人,只能将著作财产权中的一项或者几项转让给他人。

  △如果是转让著作权的,应采取书面形式。

  (2)质押。

  著作权人可以讲著作权进行质押用以担保自己或者第三人的债务。

  (3)出资。

  新修订的公司法规定设立公司可以以知识进行出资,改变了过去只能以工业产权进行出资的规定,据此出资的形式中包括了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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