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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受理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条件

发布日期:2016-01-14    作者:单义律师
来源:河南焕廷律师事务所 作者:裴净净 交通事故逐年增多,由此而引起的人身、财产损害赔偿案件呈递增趋势。在起诉的时候,弄清楚法院受理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条件十分必要。
    一、构成交通事故的要件
    1、必须是机动车辆之间或机动车辆与非机动车辆、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
    2、必须是在车辆运行中发生的交通事故,不包括静止车辆。
    3、必须发生在《道路安全法》所界定的范围内的道路上,在机关大院、封闭小区内等地发生的事故则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
    4、肇事者主观上应是过失,如果是故意则属于谋杀,不作交通事故处理。
    二、法院受理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原则——公安机关处理前置原则
    所谓公安机关处理前置原则,是说该起交通事故未经公安机关处理之前,法院不宜径行受理,这一规定的理由有二:
    一是方便公安机关进行罚款、吊销驾驶证等行政处罚,防止肇事人逃避责任;
    二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专业性比较强,由交警认定更为合适。
    三、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受理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五)提交公安机关制作的调解书、调解终结书或者该事故不属于任何一方当事人违章行为造成的结论。
    最后这一条件尤为重要,以下几点需要注意:
    (1)当事人是否在公安交警部门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不影响当事人的起诉权;
    (2)即使达成调解协议后又反悔的,不影响起诉权;
    (3)对于调解协议的内容,义务方是否履行也不影响起诉权,对于赔偿协议书遗漏的赔偿项目,当事人仍然可以起诉;
    (4)公安机关只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而没有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这种公安机关无法认定具体责任的,当然不影响当事人的起诉权。
    四、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不予受理的情形
    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况有三种:
    (1)未经公安机关先予处理的交通事故赔偿纠纷。
    (2)已经公安机关处理的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但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和伤残评定不服提起诉讼的不予受理,原因在于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可诉,交通事故认定书只是一种民事证据。
    (3)已经公安机关处理的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但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作出的伤残评定不服提起诉讼的不予受理,对于伤残评定不服的,可按照伤残鉴定的程序规定申请重新鉴定。
    需要说明的是,对于交通事故认定书和伤残评定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在因其他理由起诉的交通事故赔偿案件诉讼中向法院申请,但不能仅以交通事故认定书效力有问题或者对伤残评定不服为由向法院起诉,法院是不会受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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