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案件诉讼中存在的问题
发布日期:2016-01-26 作者:单义律师
1、受理数量呈上下波动、总体上升趋势。
劳动争议案件受理数量增减幅度大,而案件数量多的年份都有集体诉讼。部分企业为应对劳动合同法实施,采取了诸如批量裁减老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改变工资结构、降低工资标准等措施,加剧了劳资双方的矛盾对立,引发了系列群体性诉讼。这类群体性纠纷,通常涉案双方当事人矛盾较为尖锐,对抗性强,案件处理存在很多隐性的不安定因素,处置工作稍有不慎,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和涉诉上访。
2、案件审结以判决为主,调解处理难度大。
据统计,劳动争议案件的调撤率相对其他民商事案件要低很多。
3、劳动争议案件上诉率高,一审服判率低。
4、诉讼请求从单一化向多元化转变。包括:要求法院确认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要求缴纳社会保险,要求企业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离职后要求企业支付加班费、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等。
5、劳动者诉讼能力不强,突出体现在举证能力上。
注:劳动争议案件中用人单位做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由用人单位举证。
6、劳动者的诉讼请求具有一定的盲目性。
我国劳动争议案件诉讼费无论标的大小一律10元,简易程序或调解还减半收取。但是据统计劳动者的诉求缺乏理性,其有些诉求要么不属人民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范围,要么早过了诉讼时效,因此很难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7、当前劳动争议案件出现适用法律难的问题。
调整劳动关系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既有劳动法律、行政法规又有劳动政策,更有各部门、各地方文件,缺乏统一、整体规范。还有关于工伤赔偿的标准、申请仲裁时效等问题也存在不同的规定和做法,因此在适用法律方面有些困难。
8、劳动争议案件审结后的执行较为困难。
劳动争议案件的执行特别重要,若执行不到位,劳动者的权益就难于得到保护。劳动者意见很大,经常上访,处理不好,可能会变成诱发社会不稳定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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