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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洪波律师:女顾客对“火锅先生”伤害行为是否有过错?

发布日期:2016-02-02    作者:杨洪波律师
  最近,关于“火锅先生”因为与女顾客几句口角,将滚烫的开水顺女顾客头上泼下,致其全身大面积毁容的报道充斥网络,其中某篇竟然以《“浙江一女子为了几分钟的快感,竟然把自己害死了!!》为题,大体意思是说由于女顾客出言不逊,为了一时痛快,遭受了惨重代价,许多网友也认为女顾客是自找的。再联系到前不久发生的成都男子暴打女司机案,许多网友同样也认为女司机该打。看了这些报道,感觉非常吃惊,作为受害人却得不到应有的同情,现在的社会到底怎么了?为什么人与人之间充满戾气?基本的是非观念被扭曲?
  “火锅先生”朱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已被依法刑事拘留,做为一名刑辩律师,我觉得有必要探究一下被害人是否“咎由自取”、对“火锅先生”的伤害行为存在刑法意义上的“过错”。
【事件回顾】
  据报道,24日晚,浙江林女士和家人在第一桥火锅先生吃饭,林女士在吃火锅期间,要求服务员朱某给火锅加点水,服务员回应锅里有水不需要加。然后林女士发了一条微博,反映该火锅先生的服务员态度恶劣。朱某在要求林女士删除微博未果的情况下,最后,拿了一锅热水从背后顺林女士的头上泼下。将热水浇向林女士后,朱某又将她拽倒在地,并进行殴打。最后,包括该火锅店工作人员在内的多人赶来,才将双方拉开。
  经诊断,林女士全身42%面积被烫伤,包括头脸、颈部、躯干、四肢等多处。目前林女士没有生命危险,还处在烫伤后48小时观察期,有可能会发生休克,接下来主要对她进行抗感染、抗休克等治疗,整个治疗过程需要一两个月。网络上已曝光林女士的私照,长得十分美丽,这锅沸水从头浇下来,该女顾客的容颜尽毁。“火锅先生”朱某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已被依法刑事拘留,目前该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警方介绍,朱某今年17岁,河南泌阳县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朱某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该篇文章说该女子说:“喂,那个谁,赶紧快来,快来给我加点汤,烧干了怎么吃啊”。
【杨洪波律师:女顾客是否对“火锅先生”的伤害行为存在过错?】
  有网友猜测,“开水浇头”发生前,林女士一定对朱某说了一些刺激的话,才导致他做出过激行为。“一个巴掌拍不响”,于是,部分网友认为女顾客被毁容,自身也有责任。司法实践中,如果法院经过刑事审判认定被害人对于故意伤害案件的发生负有过错的,一般都会在判决中从轻或减轻对被告人的刑事处罚,那么本案中女顾客对“火锅先生”的故意伤害行为是否存在过错?
  刑事辩护人以被害人过错作为辩护理由的情形主要有四种:一是被害人行为违反法律义务;二是被害人行为违反道德准则;三是被害人行为激化双方矛盾;四是被害人先行言语挑衅。“火锅先生”案件可能涉及到的主要是后两种情形。
女顾客是否先行言语挑衅   根据警方向媒体披露的“火锅先生”朱某口供:当晚6时多,我给火锅店内C1餐位的客人点火,这时旁边C2餐位的女客人(指林女士)叫我给她火锅加水。我说“水还有嘛”,然后她就说“快来加点水,烧干了怎么吃?”我看她锅里还有水,没有加,我就走开了。
  之后,我端完一个锅底后,来到她的餐位,准备给火锅里加汤水。加水的时候,她说“你怎么这么慢,服务态度这么差?”
  我觉得不舒服,回应了一句:“不要把你的那种心情带到我的工作中来,我现在被你搞得很不舒服。”这时她生气了,对我说,“把你经理叫过来,我要投诉你。”然后,她就瞪着我。
  我回应了一句:“你不要装X。”后来我就走了。    后来,在得知自己被投诉至微博后,朱某非常气愤,返回C2餐位冲林女士说:“你为什么把我发到微博上去,我有什么做得不对的地方,你说一下嘛,你能不能把那个微博删掉?”    同时,朱某还叫林女士找个地方聊一下。不过,林女士没有照做。  朱某:“她当时说了一句,你XX是谁,服务态度这么差。”  见林女士不删除微博,朱某说了一句:“好的,你就坐在这里等着”。说完,他离开了。再后来,就发生了“开水浇头”的惨剧。  据林女士的妹妹小林说,她姐姐根本没有骂过朱某,也没有说过侮辱性的话语。倒是朱某对她姐姐说了“你不要装X”等辱骂的话。  “火锅先生”的口供还有待审判认定,假定口供属实,我们来分析一下被害人林女士说过的话:“快来加点水,烧干了怎么吃?”,“你怎么这么慢,服务态度这么差?”、“把你经理叫过来,我要投诉你。”、 “你XX是谁,服务态度这么差”。从开始的言语内容看,林女士虽显态度蛮横,但不能说是无理挑衅,而服务员朱某对林女士态度不满,选择消极怠工,这才遭致林女士严辞指责,指责内容也无任何不当、刻薄之处。关于林女士口吐脏字问题,双方说法不一,有待进一步查证。即使如“火锅先生”所说,林女士也是在受到冷落,找经理投诉不成,又遭到谩骂和威胁的情况下才口不择言,也不能说是她故意挑衅。  需要说明的是,辩护人以被害人先行言语挑衅存在过错作为辩护理由的,一般情况下,都很难得到法院支持。司法实践通行的观点是:一般的言语挑衅行为不足以成为诱发被告人实施犯罪的原因。“火锅先生”案件中,受害人林女士言语连一般挑衅行为都构不上,因此,无法认定其对故意伤害行为存在过错。
被害人行为是否激化双方矛盾 
  也有网友称,与服务员发生口角后,林女士发微博是“开水浇头” 的导火索。
  现时,微博以其分享性及随时随地实时发布的特点成为大家热衷的一种网络活动,很多人因此成为“微博控”,利用微博发表言论和心情,也利用微博联络感情,关注亲朋好友的动态,林女士显然也是其中的“发烧友”。当然,微博属于自媒体,在微博上发言也要受法律约束,任何恶意造谣、诽谤的言论都是违法的。我们再来看林女士所发微博内容:
  “第一桥火锅先生,服务态度恶劣!让他加个汤!还说汤还有很多,那是不是要等汤烧干了你在加?让他找经理还说无所谓,你找谁都没有关系!这是混社会啊吓死人了”
  林女士在找经理未果的情况下,将该事在微博上披露,显然是宣泄心中的不满,该行为虽对“火锅先生”及朱某会产生不利影响,但是并无任何诽谤不实之处,属于言论自由和正当行使舆论监督权利。表面上看,女顾客的行为刺激了“火锅先生”不理智行为的发生,激化了双方的矛盾,但这并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过错”。
  由上可知,女顾客虽有言辞失当之处,但如果因此就说她是“咎由自取”,那是对受害人的不公,对加害人的放纵。我们虽然提倡人与人之间应当和谐共处,但是也应当有基本的是非观念。朱某虽然不会从女顾客“过错”中,得到从轻或减轻处罚,但做为未成年人犯罪,也会得到法律相应的关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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