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一汽车销售公司因欺诈行为被判“退一赔三”
发布日期:2016-02-25 作者:王丽律师
2015年1月14日,柳州市民王女士与柳州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旗下的4S店签订一份合同,约定王女士以45500元购买该公司一辆手续齐全、合法全新的小轿车,并委托这家公司上牌。8天后,王女士向公司支付全部购车款,还支付了车辆购置税、车船税、保险费等费用8600多元。
新车购进不久,王女士发现新车的2个音响有问题,在副驾储物箱中还发现这家公司半年前为这辆车购买交强险保险单,车辆已加装过导航、更换过四个轮胎。证据还显示涉案车辆半年前就已经在车辆管理所办理过临时号牌,并上过高速公路。根据进出高速路口情况推断,涉案车已行驶200公里以上,而王女士购车时里程表的读数只有33.7公里。
在多次与公司协商要求退车或换车并赔偿4500元损失均无果的情况下,王女士于3月18日向柳北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柳北区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双方所签合同约定,公司应交付王女士全新轿车,但涉案车辆实际行驶的公里数远远超出了新车所允许的行驶合理公里数,且公司在长距离使用涉案车辆后在销售时却没有告知消费者王女士,故意隐瞒了真实情况,而该行为让王女士作出错误的购买涉案车辆的意思表示,已构成欺诈。
柳北区法院根据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退一赔三”规定等法律一审判决,撤销王女士与销售公司所签合同,王女士将涉案车退还给公司,公司向王女士退还购车款45500元;并赔偿王女士车辆购置税等六项费用8643.31元;另赔偿王女士三倍购车款136500元。总计190643.31元。
销售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日前,经过柳州中院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最终认定公司出售汽车时故意向王女士隐瞒车辆实际行驶距离,已构成欺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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