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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那些事儿------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之际

发布日期:2016-03-02    作者:丁自勇律师
                     家暴那些事儿
                     -----有感于反家庭暴力法的实施  
作者:广东格方律师事务所 丁自勇 律师
201631日正式实施的《反家庭暴力法》终于从法律层面对家庭暴力亮起了利剑。这部法律的实施,让许多人想起了冯远征饰演的“家暴主角”电视剧《不要和陌生人说话》,许多人在看完这部电视剧后,甚至产生了心理恐惧......其实,家暴离我们大家究竟有多远呢?不远,也不近,家暴不只是热暴力,同时还包括冷暴力。这部法律从家庭暴力的预防、家庭暴力的处置、人身安全保护令等多层次、多部门齐头并进来阻止家暴的发生,保护家庭成员中的弱势一方。现实生活中,家暴的印象一般是男对女的家暴,但是经济社会的发展,已经演变为一些女对男的家庭暴力,这是一个不容忽视的转变,同样需要获得社会的重视和关注。   
家庭暴力是一个社会问题,不能再停留在家庭暴力是个人私事、家事,清官难断家务事的时代从立法层面予以终结。
《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三条规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该条明确了可以提供帮助的组织,并且公安机关公权力组织可以介入,法院应当予以受理此类的诉讼。从而为公权力介入家庭暴力提供了法律依据,让清官断家务事有法可依。
第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在处理家庭暴力的案件过程中,可以给予加害人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出具告诫书是受害人今后在法律维权过程中重要的证据,而且是公权力机关出具的,在证据的证明力上具有很强的可信度。
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以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达到如下的效果: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这一法律制度采纳了西方法律制度中在处理家庭暴力的法院介入的方式,值得点赞。
《反家庭暴力法》的实施,让我们的社会、家庭互相帮助,互相关爱,和睦相处,让家暴远离我们每一个家庭,每一个家庭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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