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工地受伤工地和包工头承担连带共同赔偿责任
发布日期:2016-03-05 作者:孙超律师
2015年年初,年近六旬的民工朱某在工作中因雪天路滑摔成,花钱医药费数万元,经休养后,经律师委托到同济司法鉴定所鉴定为十级伤残。朱某鉴定完伤残后,竟然无人愿意赔偿,百般无奈之下将建设项目包工头等诉至了法院。近日,苏州市吴江法院审结了该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依法判决被告赔付原告各项损失12万余元,各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朱某已年近六旬,平日有时间就在工地上做小工赚钱。去年冬季某天,朱某在某建筑工地上经过,因雪过天晴路面湿滑,一个踉跄摔倒后竟致肩部骨折,后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此后,朱某曾多次与其老板(瓦工项目包工头)协商,但都无果而终。朱某无奈将其老板王某以及工程实际人小王以及该工程的挂靠公司即昆山某建筑公司。案件在审理过程中,代理律师认为建筑公司作为被挂靠人,将自己承建的厂房工程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小王个人,小王又将其中的瓦工工程发包给老王个人,故建筑公司和小王均应依法对老王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最终法院采纳了律师的代理意见并依法作出判决,判决王某赔偿朱某12万余元,并由昆山某建筑公司和小王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明确规定,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本案中,朱某与老王之间形成了雇佣关系,朱某受伤后,起诉的是老王、小王以及昆山某建筑公司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法院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最终判决,老王赔偿朱某12万余元,并由昆山某建筑公司和小王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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