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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经济法讲义之产品质量法

发布日期:2016-03-1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司法考试经济法讲义之产品质量法。2016年司法考试复习要重视基础知识,法律教育网的小编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基础讲义,作为考生复习的参考资料。

瑕疵  缺陷 
不具备用途,但是无结果  有结果 
违约  违约、侵权(竞合) 
买方告销售商,单告单  受害人告六连带,多告多 
1年时效  2年时效,最长10年 
   可附精神损害赔偿 


  一、生产者免责情形(免责仍然要作连带被告,只是可以内部追偿)

  1、产品未投入流通

  2、投入流通时,缺陷尚不存在

  3、投入流通时,科学技术不能发现缺陷

  二、产品质量的监督

  1、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地方不得另行重复;上级监督抽查的,下级不得另行重复

  2、不得收取检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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