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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律师】婚姻过程中因家庭暴力导致的过错赔偿责任

发布日期:2016-03-15    作者:沈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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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依据】
  我国新婚姻法第46条规定,因重婚、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表明我国正式确立了离婚损害赔偿责任制度,在离婚过程中无过错的配偶方可以可以依据此法条责任适用的前提条件是双方的婚姻效力是合法有效的,满足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也就是说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不属于无效婚姻、准婚姻关系或者可撤销婚姻。婚姻过错责任赔偿也是以双方离婚为条件的,在双方不离婚的清形下,是不能申就算是一方存在向有法定过错的配偶方要求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此要着重申明的是婚姻过错偿重婚、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家暴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过错也不会存在婚姻过错赔偿责任。
  根据法律的规定,存在重婚、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请求。但无过错方应如何收集此类证据,法院对此类证据如何认定?就拿家庭暴力来说,由于我国法律对于家庭暴力的构成没有明确的规定,各地对家庭暴力认定的标准不一,现已有一部分的法院认定达到轻微伤程度就已经构成了家庭暴力。
  【基本案情】
  原告包某、被告陈某1992年经人介绍认识,1993年3月确立恋爱关系,同年12月28日登记结婚,1996年7月11日生了一女陈甲。恋爱时双方关系可以,婚后常为琐事争吵,有时还会发生肢体上的冲突,导致原告多出器官受伤,后原告向当地派出所报案,有有验伤,在2010年9月17日,再次发生冲突,原告再次报警。此后原告住回娘家。后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系自由婚姻,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婚后还是存在一定的夫妻感情。原被告在共同生活中因琐事产生了矛盾,但不存在根本性的矛盾。县被告要求改善夫妻关系的愿望强烈,故双方互谅互让、加强沟通,夫妻关系还是可以修复。鉴于夫妻关系尚未完全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与法律规定的情形不服,法院不予准许。
  【律师点评】
  成都婚姻家庭律师沈辉律师认为由上述案例可以看出没有家庭暴力的认定标准,确定为家庭暴力还要根据实际的情况分析。因为离婚案件是民事案件,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由提出婚姻过错责任赔偿的一方去调查取证,但此类证据的收集还是存在一定的难度,这也导致了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因调查取证的困难受害方得不到应有的赔偿。但是双方也可以不通过法院的介入情况下,双方可以私下协商,达成合意,由有过错方给予无过错方损害赔偿。夫妻中的一方被认定为有过错的一方,并不会必然导致婚姻过错赔偿责任的出现,也是需要另一方未有过错。若是真的存在婚姻过错赔偿,那双方必然是存在婚姻纠纷,感情确已破裂,双方满足离婚条件,不管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双方必然会走离婚程序,办理离婚手续,婚姻关系终止。若是双方有子女的话,还存在子女的监护权的问题,因重婚、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的离婚也是可能影响到小孩的监护权问题。比如说有家庭暴力的行为,法院也许会考虑到小孩的生长环境问题,把小孩的监护权交给无家庭暴力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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