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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发布日期:2016-03-16    作者:110网律师
近年来,我国建筑业蓬勃发展,建筑业职工队伍不断壮大,为我国的经济发展和人民安居乐业做出了重大贡献,但建筑业属于工伤风险较高行业,又是农民工集中的行业。为维护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的工伤保障权益,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特别是去年12月29日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安全监督管理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的联合文件。各地认真组织学习,积极采取措施,加强推进建筑施工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力度。但目前有些地方仍然存在部分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参保覆盖率低、一线建筑工人特别是农民工工伤维权能力弱、工伤待遇落实难等问题,现笔者就某县建筑行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调查的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回报如下:
  一、调查摸底情况:通过深入到某县建筑行业全面调查,全县共有建筑项目27个(其中新建行目7个),涉及劳动者1530人,其中,农民工1416人,参加工伤保险157人,参保率11%。
  二、通过了解分析目前建筑业中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覆盖率较低的原因:
  (一)劳动合同签定少 农民工流动量大。目前建筑单位大都属于民营企业,农民工到民营企业就业的,部分民营业主因不愿承担责任而不想与农民工签定劳动合同,加之农民工自己也不愿签合同受管制,因此没有依法确立劳动关系,劳资双方在责、权、利上就没有任何约束,从而形成了农民工想来就来,想走就走,老板想要就要,不想要就辞掉的无序用工管理状态。
  (二)民营企业老板法律意识淡薄不愿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因此,社会保险费申报、征缴实行的是 “五险一单”,民营企业老板想选择性的缴纳工伤保险费一项是不可能的;二是民营企业老板都抱着“侥幸”心理,总想到该不会出事吧?躲一项工程,算一项工程,逃脱一劫,算一劫;三是面对工资与缴纳工伤保险费概念混淆不清,部分民营企业老板还不清楚缴纳工伤保险费是法律赋予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而将所缴纳的工伤保险费与农民工工资挂钩,实行“补差”,即降低农民工的工资档次,减少农民工的工资额,来弥补企业工伤保险费支出,因此,导致农民工自己也不愿缴纳。
  (三)建筑行业相关规定必需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参加工伤保险缺失相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相关省在制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中,规定了施工单位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可见,从国家的法律到地方的规章中,都规定缴纳意外伤害保险费,而对工伤保险参保情况,未提只言片语,这是建筑行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覆盖率较低的主要原因,也是民营企业法人不愿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硬理由。
  (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仅仅依据文件执行难。人社部发[2014]10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 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中,为解决一线建筑工人特别是农民工工伤维权能力弱、工伤待遇落实难等问题中提出:完善符合建筑业特点的工伤保险参保政策,大力扩展企业工伤保险参保覆盖面,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险的,可在各项社会保险中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的项目,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相关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在转发人社部发[2014]103号《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规定,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严格实施施工许可制度,督促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同时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对未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证明的项目,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以八个条件:一是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二是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三是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四是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五是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六是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七是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八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凡符合上述条件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这就说明发放施工许可证,法律上有严格的规定,对建筑行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仅仅依据相关文件,在执行过程中是非常困难的。
  (五)农民工工伤中的“私了”率高。虽然工伤保险条例第62 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为了更好的保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令》第19号《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但在现实中,农民工发生工伤后,由于工伤认定中关于事实劳动关系的举证复杂,证据收集困难,工伤认定难度大,再加上农民工本身的流动性较强,使得农民工在发生工伤后大都与用人单位“私了”,但在解决农民工工伤赔偿的过程中,由于用人单位处于优势地位,往往使得农民工获得的赔偿低于其依照工伤保险条例所应当获得的赔偿。
  三、针对以上问题提出如下建议:
  (一)加强学习提高农民工的自我维权意识,增强企业业主的法律观念。 《劳动法》、《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是国家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法宝,是农民工的“护身符”,是企业业主依法管理,自主经营的准则,加强培训、学习是提高依法维权意识,增强法制观念的有效途径,为此,要组织农民工和企业业主进行法律知识的培训、学习,使农民工依法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企业主依法管理企业,管理劳动者,并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为所有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二)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 规范用工行为。劳动监察部门要依照国家法律赋予的职责、权限管理好劳动力市场,依法规范企业用工行为,积极督促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对不签订劳动合同、善自辞退农民工的用工单位要依法给予农民工经济补偿,对不缴纳工伤保险费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违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要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对拒不改正的应与其他相关部门联合行动责令该企业停产整顿等强制措施,使其用工规范,劳动关系和谐,农民工权益保障不受侵害。
  (三)制定符合建筑业特点的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大力推进建筑企业工伤保险参保覆盖面。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并针对建筑行业的特点,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农民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建筑项目使用的农民工,按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可在各项社会保险中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的项目,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四)提升有关农民工工伤保障法律的效力层级。目前对劳动者工伤权益的保护除了《工伤保险条例》的效力层级较高外,其他的都是出于劳动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规章和通知中,这些规定的法律效力层级较低,缺少应有的强制性,对用人单位的约束力不够,尤其是建筑行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还未纳入《工伤保险条例》之中,要想提升农民工工伤保障权益的法律效力的层级,能够引起用人单位的足够重视,有利于增强对农民工的保护力度,必需把农民工工伤保险上升为国家法律层级。
  (五)建立健全工伤赔偿连带责任追究机制。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分包单位将工程(业务)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该组织或个人招用的劳动者发生工伤的,发包单位与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能,对违法施工、非法转包、违法用工、不参加工伤保险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要与工会一同定期组织开展建筑业农民工工伤维权工作情况的联合督查,要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沟通项目开工、项目用工、参加工伤保险、安全生产监管等信息,实现信息互联互通,为维护建筑业农民工工伤权益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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