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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应注意的法律事项

发布日期:2016-03-17    作者:张宇琪律师
    伴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设立公司门槛的降低,公司如雨后春笋般出现。俗语说“万事开头难”,设立一间公司本应由专业人士如律师为企业家全程出谋划策,为企业规避法律风险,为公司的未来打下坚实的基础。但是,现实中却很少有律师介入到公司设立这一版块,这既与律师的市场意识有关,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企业家的法治意识薄弱。这带来的必然结果便是:现实中,与公司相关的诉讼、仲裁和纠纷越来越多。    在许多企业家看来,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是一个非常简单的过程,与几位具有亲缘、地缘等关系的投资者合计形成初步设想,确定业务范围及出资比例后,去各级工商行政部门附近找一家代理,由代理代为办理各项工商登记手续即可,不存在任何专业性问题,需要的只是代理费及时间而已。其实,公司的设立,作为公司运营的最初环节,对于公司的存续和发展具有非同寻常的意义。如果企业家在设立公司时便处理好与公司相关的法律问题,对相关法律风险的预防到位的话,也就为公司在今后的运营和发展奠定了牢固的基础。本文中笔者结合办理公司纠纷的经验,提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应注意的法律事项,希望对准备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刚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家有所裨益。    一、公司股东如为两人以上,最好在设立公司时签订《投资设立公司协议》或《合作协议》。    公司章程虽然被称为公司中的“宪法”,但大多数的公司章程难以详述股东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内容不完善容易导致股东出现纠纷,而陷入因无合同依据而难以解决的境地,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行,损害公司的利益。    因此,在设立公司时签订一份《投资设立公司协议》或《合作协议》作为平等民事主体间签署的合同,如不存在其他无效情形,即合法有效,对各方均有约束力;作为公司章程的母版,对股东信息、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股东权利义务、股权转让、利润分配和亏损负担、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等重要内容作出详细规定,能明确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防范因股东间争议损害公司利益,为有限责任公司的长期有效发展夯实基石。    二、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注意的事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做了特别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公司法对一人有限公司的财务管理和财产独立做出了非常严格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慎重制定公司章程    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新公司法更加体现了“公司自治”原则,将更多内容交给股东自由决定,很多内容只要公司章程有不同于法律的规定,以公司章程为准。因此,制定公司章程尤须谨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和住所;(二)公司经营范围;(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七)公司法定代表人;(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公司章程的效力范围及于公司全体人员及其行为,并且要登记备案。所以,公司章程的内容涵盖投资设立公司协议或合作协议,但又约定更多内容。因此,制定公司章程的时候要做到内容完备、方案设计科学合理,有效防范法律风险。    四、出资应注意的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股东的出资额;(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五、设立组织机构应注意的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立董事会,也可不设董事会。    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据统计,我国民营企业的平均寿命只有2.9年,而美国企业平均寿命则为40年,为我国的13倍;我国每年约有100万家民营企业破产倒闭,每天有2740家企业倒闭,每小时就有114家企业破产,每分钟就有两家企业破产。上述怵目惊心的数据背后,是我国有限责任公司存续所面临的巨大的风险。    总之,公司设立并不是简单的工商登记手续的办理。在公司设立中如有律师介入,能有效地防范设立阶段的各种风险,确保公司设立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同时能够指导企业家有效利用公司设立这一程序建立和完善公司治理机制,梳理和明确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权益,避免股东之间存在重大分歧而影响公司的决策和运营、保证公司运营顺畅,防范潜在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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