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局适用法律错误,法院依法判其败诉
河南农村征地案例:国土局适用法律错误,法院依法判其败诉发布时间:2015-11-13 作者: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字体大小【大 中 小】
北京拆迁律师【问题提示】
土地和房屋作为农民安身立命之本,断不可冒然失去,因此了解政府在征地拆迁过程中的行为是否合法,就显得非常必要。而要知道政府行为是否合法,非常重要的一个途径就是申请政府信息公开,那么在申请信息公开时,《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到底该适用哪个,则往往会难倒许多人。请大家不要着急,本文将以圣运律师实际办理的案件为例,对该问题分析一二,希望能够帮助广大被征地拆迁户消除心中的疑虑。
【案例索引】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5)中行初字第XX1号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5)中行初字第XX2号
原告:骆先生(化名)
委托代理人: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优银律师、张爱慧律师
被告:郑州市国土资源局
【案情简介】
骆先生是河南省郑州市某村村民,在该村拥有合法房产和农田。2014年因该村土地被划入征地拆迁范围,导致骆先生一家原本平静祥和的生活彻底被打破。骆先生一家世代生活在此,家里的主要经济来源就是种植农作物,突然之间土地被征收房屋被拆迁,这简直就是断了骆先生一家的活路。正在骆先生一筹莫展之际,听人说有专门做征地拆迁维权案件的律师,于是骆先生经过多方打探和比较,最终选择了在征地拆迁维权领域口碑颇佳的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在当面咨询了圣运律师之后,骆先生对圣运律师的专业能力和办案水准十分认可,当即就与圣运律师签订了委托代理协议,授权圣运律师负责帮其争取合理满意的安置补偿款。
【维权过程】
2015年2月,在圣运律师的帮助下,骆先生向郑州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郑州市国土资源局在答复中要求骆先生提供土地证号及土地使用权人同意查询的证明。面对这一荒唐答复,骆先生十分气愤,因为根据骆先生的身份信息及该村改造地籍调查表就足以证明骆先生本人就是该涉案土地的使用权人。对郑州市国土资源局故意推诿职责的失职行为,骆先生心里极度不满意,于是在圣运律师指导帮助下,一纸诉状将郑州市国土资源局告到了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希望法院通过依法判决,给自己一个公正的答复。
为了让骆先生心里有颗定心丸,圣运律师在得知法院立案的消息之后,第一时间研究案件进展情况,整理相关证据材料,帮助骆先生准备法律文书。最终在庭审过程中,圣运律师凭借强有力的证据以及敏捷的临场反应能力,发现被告郑州市国土资源局对骆先生做出的信息公开答复依据的是国土资源部2003年颁布施行的《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而2008年5月1日国务院颁布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很明显《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效力是高于《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的。郑州市国土资源局错误适用法律依据,限制被告骆先生的合法权利,殊不知此种卑劣伎俩是难以逃出圣运律师的火眼金睛的。圣运律师趁机紧抓对方这一致命点,提出被告方郑州市国土资源局在答复骆先生信息公开申请中适用法律错误,诉请法院依法撤销被告郑州市国土资源局做出的违法答复。最终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经过一系列的庭前准备工作及开庭审理工作,在查明整个案件事实之后,被圣运律师无可辩驳的证据所折服,依法撤销了被告郑州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对信息公开申请的违法答复;责令被告郑州市国土资源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原告骆先生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律师说法】
征地拆迁活动过程中往往牵涉到政府、开发商和被征地拆迁户,在这其中必然也存在着种种利益纠葛金钱的诱惑,权利的驱使,使每一个人都想在征地拆迁活动中分一杯羹。因此,处于弱势群体的被征地拆迁户要想获得合理满意的补偿款,那可真的是难上加难。结合本案,郑州市国土资源局作为国家行政部门,对公民申请信息公开做出合法合理答复本应是其分内职责,然而郑州市国土资源局却适用错误法律依据,向公民骆先生做出违法答复,侵犯和限制骆先生的合法权益。所幸的是骆先生能够及时请专业征地拆迁律师介入助其维权,这才暴露出了郑州市国土资源局的卑劣伎俩。试想如果骆先生没有专业征地拆迁维权律师的指导帮助,又怎么可能会发现郑州市国土资源局用效力低的《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做出糊弄人的违法答复。在此,圣运律师不得不再次提醒广大被征地拆迁户“闻道有先后,术业有专攻”,在遇到征地拆迁这类与政府打交道的案子时,切莫感情用事,以卵击石,应该尽早的咨询专业征地拆迁维权律师,请他们为您量身打造一套专业的维权方案,以此达到为您争取到合理满意征地补偿款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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