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开办银行卡不得超过4张,代理开卡不得超过3张
发布日期:2016-03-18 作者:单义律师
你可以开办多少张银行卡?
银监会印发《关于银行业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5〕48号),严格限制开卡数量。
1、同一客户在同一商业银行开立借记卡原则上不得超过4张。
如该客户之前已持有同一商业银行全国范围内4张(含)以上借记卡的,商业银行不得为其开立或激活新的借记卡,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卡、军人保障卡、已销户的借记卡除外。
2、同一代理人在同一商业银行代理开卡原则上不得超过3张。
3、对于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正式提供的文件显示客户(持卡人、申请人、代理人等)曾参与出租、出借、出售本人或他人借记卡账户以及相关各类验证工具的,同一商业银行在全国范围内对该客户(持卡人、申请人、代理人等)开立的借记卡账户数量不得超过2个。
如该客户(持卡人、申请人、代理人等)之前已持有同一商业银行全国范围内2个(含)以上借记卡账户的,商业银行不得为其开立或激活新的借记卡账户。
限制时间自收到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正式文件之日起至少5年。
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卡、军人保障卡、已销户的借记卡账户除外。
要超量办理银行卡怎么办?
1、要有正当理由;
2、商业银行核实后酌情办理。
超量办理银行卡的怎么处理?
1、对已办理4张以上借记卡的客户,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主动与开卡客户进行联系,开展核查工作,发现非本人意愿办理的,应当中止服务。
2、对于个人客户主动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申请,要求对其名下非本人意愿办理的本地和异地银行卡进行处置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核实后,应中止银行卡服务。
新开银行卡要预留手机号码
1、新开银行卡的,原则上应预留本人实名登记的手机号码;确无手机号码的,可以不予预留。对于新开办网银、手机银行、电话银行等业务的客户,应当要求预留本人实名登记的手机号码。
2、若客户预留非本人实名登记的手机号码,一经发现,银行业金融机构有权停用该银行卡,待客户更新本人实名登记的手机号码再恢复使用。
银行人士提醒
持卡人应妥善保管手中的银行卡及密码,切勿将银行卡转借给他人,同时建议“一人多卡”的持卡者要及时对手中的银行卡进行清理整合,将资金转入常用卡内,对长期闲置的银行卡要及时予以注销。
还有,切勿贪图小便宜盲目出售个人银行卡,在个人信息被泄露的同时,有可能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并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 借贷中违约金和利息总额不得超过银行利率四倍
- 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
- 机动车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其中拖拉机、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5公里:
- 机动车载物不得超过机动车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装载长度、宽度不得超出车厢,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调岗超过一个月 不得再提异议
- 民间借贷中可同时约定逾期利息和违约金,但两项相加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 未协商调岗后工作超过一个月不得再提异议
- 民间借贷中可同时约定逾期利息和违约金,但两项相加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 民间借贷中可同时约定逾期利息和违约金,但两项相加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相关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