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主张巨额的违约损失,违约方该如何办
2012年7月,武汉某机械公司的大股东李总将自己93%的股权,协议转让给委托人张总,转让价格1200万。在约定的期限内,张总没有能够付清,拖延了一年的时间才付清尾款。在张总付清尾款后,李总立即向武昌区法院起诉,要求张总按照合同的约定的日千分之一违约金要求张总支付违约金近500万。
李宏伟律师接受张总的委托后,发现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依照法律的规定,违约金过高的可以请求法院予以降低,一般法院应当按照实际损失的130%来认定,在法庭庭审中,李总不能举证自己的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李律师主张应当按照银行利率为基准予以认定,且不得高于130%。
这一观点被法院认定,最终法院按照银行贷款利率认定相应的损失,使得张总避免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李律师提醒网友,在签订合同时,违约金不是越高越好,而是明确实际的损失,和预期的利益,这样才能获得比较大的权利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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