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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政案件一审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发布日期:2016-03-24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和海关处理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确认发明专利权的行政案件,涉及的问题比较复杂,目前也是由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所以行政诉讼法规定仍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海关处理的案件包括关税的纳税义务人同海关发生纳税争议,对复议不服的,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行政案件和对海关处罚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海关处理的纳税案件,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其特点与其他种类案件不同,这些特点决定了海关处理的纳税案件应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

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这样规定主要是从案件重大复杂角度出发的。同时也考虑到这些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有一定的困难。一般来说,国务院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比较复杂,其涉及的方面和范围比较大,案件的审理的结果对社会产生的影响也比较大,形成案件后对人民法院审理的难度较大。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行政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下列情况属于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1)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以除外;

(2)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

(3)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

(4)其他重大、复杂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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