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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XXX涉嫌寻衅滋事一案的 辩护意见书

发布日期:2016-03-25    作者:110网律师
关于XXX涉嫌寻衅滋事一案的
              辩护意见书
XXX人民检察院:
   湖北乾行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XXX本人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XXX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的辩护人,该案现处于贵院审查逮捕阶段。本律师通过走访和调查,会见并听取了嫌疑人XXX的陈述,现结合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认为XXX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犯罪,应当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故意伤害行为因此,不应当对其批捕。具体理由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05年以来,XXX开始经营管理“**美食”连锁店,陆续共开九家分店,分别登记在夫妻(其丈夫姓名XX)二人名下,但经营管理权一直均由XXX一人负责,每天的营业款项均打到XXX个人账户。
XXX和XX曾于2010年9月离婚,又于2011年8月复婚。今年来,由于XX吸毒(曾被公安机关验尿并关押),二人为连锁店的经营管理权产生矛盾。2015年9月15日,XX在五里新村店将XXX打伤(有报警记录和病历)。随后,XX强行要求全部分店店长将营业款打到其指定的他人账户。XXX后来多次到各个连锁店,要求将营业款打到其账户,均被无理拒绝,且多次被XX威胁,营业款项至今打到他人账户。
案发当日,XXX由于担心再次被打,遂带着X月、X亮等员工和员工家属到位于东西湖区的“**美食”中央厨房要求商谈经营款项事宜。XXX和出纳吴X争吵并互相殴打。随后,XXX又和朱X、熊X、徐X发生口角,XXX打了这几个人(据XXX陈述,只是打了几人几耳光)。
后来,XXX被行政拘留13日。过了十几天后,被打的四名受害人做了伤情鉴定,为轻微伤。XXX、X月、X亮被刑拘。
二、XXX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仅构成普通故意伤害行为的理由
(一)嫌疑人XXX主观上没有寻衅滋事的故意,几名受害人均有重大过错。
(1)XXX长期对连锁店有经营管理权,但随后被其丈夫XX强行夺取了经营管理权,XX强行要求店长将所有营业款转至第三人。嫌疑人随后多次致电或当面要求店长们将款项按惯例转给其本人,但均被无理拒绝乃至威胁辱骂。
(2)XXX于2015年9月15日被其丈夫XX殴打,虽有报警记录但公安机关并未追究XX的法律责任,嫌疑人随时担心自身的人身安危。
因此,案发当日XXX带领数人到店里去,主观上并非是寻衅滋事或者伤害他人,其目的主要是为了要求店长转款,同时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防止其再次被丈夫XX殴打。
  (二)嫌疑人客观上实施的行为并不构成寻衅滋事  
   (1)嫌疑人和出纳吴XX是在发生口角争吵后互相殴打。至于被打的另外三人,也是因为此前多次拒绝嫌疑人要求按照惯例转款,当天再次拒绝嫌疑人的要求并对其出言不逊,嫌疑人一怒之下才冲动打人。我国《刑法》规定的寻衅滋事行为之一是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但嫌疑人在本案中并非随意殴打他人,而是指向明确。嫌疑人的打人行为事出有因,几名受害人都存在过错,系案发的主要原因。  
(2)嫌疑人实施的打人行为是在自家店里的中央厨房,并非公共场所,没有侵害寻衅滋事罪构成要件中的社会公共秩序。
(3)XXX带领的人并非社会闲杂人员,是员工和员工家属。被刑拘的X亮是其店里员工,X月系X亮胞兄。
综上,嫌疑人XXX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其行为构成一般的故意伤害行为,但由于四名受害人经鉴定伤情为轻微伤,因此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仅系违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嫌疑人已因此事被派出所处罚治安拘留13日)。因此,不应当对嫌疑人XXX批准逮捕。 
以上意见,敬请贵院考量!  
此致
                    湖北乾行律师事务所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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