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故意伤害案中对方先动手及有无过错的思考
发布日期:2016-03-30 作者:110网律师
另外一种情形,就是在无法区分谁先动手的情况下,当辩护人和被告人提出辩护“系对方先动手”时,是否有必要查清?先看一个案例。被告人韦甲和韦乙因为土地问题而引发了争执,韦乙于凌晨一点左右跑到韦甲家,后和韦甲的老婆引发了争执,韦甲见情形便跑到房间内去拿电话报警,韦乙遂跟进去,在屋内引发了争执。之后韦甲之子加入进来,三人又重新回到院子内进行扭打。最后二人受轻伤,一人轻微伤。现韦甲提出韦乙在房间内对其动手,韦乙则称未有动手。现姑且不论过错问题,对于韦甲提出系韦乙先动手的辩护意见,因为只有韦甲、韦乙在场,而且紧跟之后三人又发生了打斗,进而受伤,韦甲何时受伤无论从证人证言还是鉴定结论上都无法分清,无论是按照有利于被告人原则,还是按照审理案件需要,都不宜认定韦乙先动手的行为。当然,回归到过错问题,无疑,韦乙深更半夜进入他人住宅,明显有过错在先。
对于故意伤害案中,先动手的一方,从法理上来讲其肯定具有过错,但是是不是就是在量刑时所需要考虑的“被害人有过错”中的过错?不然,过错本身是一个主观上的概念,理应理解为一种过失行为。但是当其先动手时,其主观上的过错已不再是过失行为,而是上升到故意的主观状态,起码是间接故意的状态,具有放任、听之任之危害结果发生的一种主观追求状态。此时,如果仍然按照过失行为来对其认定,无疑违背了刑法的精神。这也是为什么绝大多是案件中,仅有一个被告人时,先动手的被告人其故意伤害行为往往不提及系过错行为,而是直接认定为故意伤害行为,涵盖在犯罪构成里面。
二是后动手与正当防卫、自卫行为的区分。正如上面韦甲韦乙的案例,纵使如韦乙自己所说,系被韦甲先动手打伤,然而其深夜未经许可进入韦甲家已经有过错在先。从这个方面来说,过错的外延远远大于先动手。因而后动手,不一定就无过错。
许多后动手者,往往以是为了自卫或者正当防卫来掩饰其故意伤害行为,虽然事实上很多行为也包含了防卫行为。但实践中真正的纯粹的属于正当防卫行为的少之又少,后动守者也不能一概而论为正当防卫行为。在上述罗某与陈某的斗殴案中,被告人罗某称系陈某拿车头锁对其实施了殴打,其拿起铁棍抵挡以致伤害到了陈某的眼睛,其应该属于防卫,并无伤害之意。但是在法庭上仔细询问罗某时,罗某称“陈某是面对其站着,相隔半米左右,双手持车头锁对其当头砸下,其便双手举起棍子一挡,之后便伤到了陈某”。这种情况下,无论如何也不会就此伤到陈某的眼睛,更不用说伤到陈某的背后了。因此,必然是紧跟而来的其他行为才可能导致陈某眼睛受伤以及背后受伤。故其后动手的行为仍然超出了防卫的界限,仍因以故意伤害行为来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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