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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贵州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发布日期:2016-04-02    作者:蒋奉军律师
2016年贵州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根据贵州省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贵州调查总队(2016年3月22日)的《2015年贵州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的统计数据,我省2016年5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期间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2016年其他侵权事故造成的普通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公布如下:1.2015年贵州省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579.64元; 2.2015年贵州省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386.87元; 3.2015年贵州省城镇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6914.20元; 4.2015年贵州省农村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支出6644.93元。     5.参照2014年贵州省城镇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47466元(丧葬费暂按3955.5元/月,丧葬费23733元)计算;     6.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省内100元/天。       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年/人)(单位:元)  (暂按2013年度标准计算,新标准未出)  农、林、牧、渔业 33590  采矿业 45307  制造业 43368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64270  建筑业 42874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52524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64260  批发与零售业 44488  批发业 55338  零售业 32723  住宿和餐饮业 29760  金融业 102294  房地产业 39683  租赁与商务服务业 35696  租赁业 33200  商务服务业 35798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45749  地质勘查业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27832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28437  教育 47235  卫生和社会工作53107  卫生 53370  社会工作 40373  文化、体育与娱乐业43316  #新闻和出版业 46708  广播、电视、电影和影视录音制作业 45136  体 育 37012  具体赔偿项目及计算公式:  1.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  2.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20年  3.丧葬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4.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抚养年限  5.住院伙食补助费=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  6.医疗费赔偿金=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  7.误工费=受害人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8.护理费=医疗当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护理天数  9.残疾辅助器具费=适用普通器具的合理费用  10.交通费=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  11.住宿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时间  12.营养费=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13.直接财产损失费=受损坏的财产的直接损失(需鉴定)
  14.精神损害费=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原则上以构成伤残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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